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众泰明康诊所有限公司因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该公司违法事实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北京众泰明康诊所有限公司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其罚款29000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据了解,《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本网查询天眼查发现,就在今年5月,该公司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被罚款5000元。据悉,其于2021年11月6日从合法药品经营企业保定中诚汇达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5盒盐酸异丙嗪片,销售单价为10元/盒,已销售1盒,剩余4盒,药品过期后未销售;于2021年11月13日从合法药品经营企业保定中诚汇达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20盒多酶片,销售单价为10元/盒,已销售15盒,剩余5盒,药品过期后未销售,无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共90元。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众泰明康诊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云玲。经营范围包括医疗服务;口腔科医疗服务;中医科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