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本是件令人开心的事,但酒店临时变卦,给新人带来了不小的麻烦,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西柳州市消委会聚焦一起婚宴预定纠纷咨询,由广西万恒律师事务所张毅律师就该咨询件进行答疑。
罗先生咨询:自己计划今年9月结婚,在3月时在某酒店预定婚宴,与酒店签订合同并交付2万元预定金。结果结婚前一个月,酒店方面突然告知罗先生当时他预定的宴会厅无法使用,让罗先生更改婚宴时间或者更换宴会厅。罗先生提出退还定金并赔偿他婚礼改期的其他损失,但酒店方面只愿意退回2万元定金。罗先生想咨询:如何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
律师分析
罗先生与酒店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义务。罗先生依约向酒店支付了场地定金2万元,而在婚宴日期到来前,酒店明确向罗先生方表示可能在约定的婚宴日期不能依约提供举办婚宴的场地并建议更换婚宴场地或更改婚宴日期,但均未得到罗先生方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酒店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关于罗先生提出退还定金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婚宴合同的特殊性,定金在本案中作为实践性的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酒店在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婚宴场所时,理应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责任。又因酒店由于自身疏忽导致无法为罗先生提供婚宴服务,如罗先生另行改期导致婚庆费用增加属于因酒店违约无法提供婚宴地点给其造成的损失。而定金并无补偿性的特征,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损失为前提,故罗先生同时主张定金与损失赔偿以不超过因酒店违约给罗先生造成的实际损失为限。
消委会提示
消费者要注意消费协议内容,要特别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类的条款,不要随便向商家交付定金,以免上当受骗。在签协议、交付定金前,特别要多方面考察清楚商家的信誉、能力水平。如果商家作出口头承诺,在签订协议书时也必须将口头承诺写入,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怕麻烦,碍于面子等不写进协议,给自己的消费带来隐患。提倡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避免盲目、冲动消费。
定金VS订金,一字之差,含义大相径庭。简单地说,定金比较正式,它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而订金一般仅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担保性质。“订金”的另一个名称是“押金”,订金在一般情况下被视作预付款,如收受订金一方违约,只需退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退还。而定金是一种合同的保证金,如果是给付方违约,将不能收回定金,如果是接受定金方违约,则接受方应双倍返还定金。所以消费者在购买大件商品时尤其需要注意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以保证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要保管好相关凭证,一旦出现消费纠纷,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解决,也可以拨打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