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10月7日和8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味鲜多生鲜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京顺市监处罚〔2023〕3057号显示,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鑫麦尔海绵蛋糕8袋,进货价格共计44元,进货日期为2023年4月15日,供货商为北京正隆斋全素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有进货票、供货商资质及供货商提供的检验报告。该批次鑫麦尔海绵蛋糕销售价格为6.5元/袋,该批次鑫麦尔海绵蛋糕共销售8袋。当事人销售该批次鑫麦尔海绵蛋糕货值金额52元,违法所得52元。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在销售上述商品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京顺市监处罚〔2023〕3045号显示,该批次益畅滋柑橘粉风味固体饮料生产商的属地枣庄市市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函,上述产品不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监管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6号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益畅滋柑橘粉风味固体饮料8罐,进货价格共计60元,进货日期为2023年3月21日,供货商为北京新发地松雷食品经营部。当事人有进货票、供货商资质及供货商提供的检验报告。该批次益畅滋柑橘粉风味固体饮料销售价格为18.5元/罐,该批次益畅滋柑橘粉风味固体饮料共销售2罐。当事人销售该批次益畅滋柑橘粉风味固体饮料货值金额148元,违法所得37元。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罚款5100元;没收违法所得37元,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味鲜多生鲜超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法定代表人为林康军。经营范围包括销售食用农产品、新鲜水果、新鲜蔬菜、化妆品、日用百货、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珠宝首饰、家用电器、电子产品、通讯设备;儿童室内游戏娱乐服务;餐饮管理;个人形象设计;零售烟草;销售食品;美容(不含医疗性美容)、理发;餐饮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