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江西省上饶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严厉查办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有限公司侵犯“FAENZA法恩莎”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4月27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建材有限公司侵犯“FAENZA法恩莎”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30件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1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了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卫浴产品共计30件,经权利人同意上海品冠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人员作为委托代理人进行了现场鉴定,认定上述商品系侵犯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货值金额4725元。经比对,执法机关依法认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卫浴产品与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近似,属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注册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财产,也是区别与其他商品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不断增加,对企业商誉、信誉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严重威胁企业发展生命线。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商标攀附”“傍名牌”“搭便车”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案例二、 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妆品批发部涉嫌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及经营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信州区市场监管局对信州区某化妆品批发部销售未经备案化妆品及经营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警告、没收14盒违法产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4日,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12315平台投诉对信州区某化妆品批发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店内所售的8盒雅邦柔光隐形蜜粉(10g)及6盒雅邦丝柔透气定妆蜜粉02(10g),均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现场未发现被投诉的雅邦小蘑菇懒人混色眼影,也无法提供眼影的进货票据、供应商资质,以上三款化妆品在国家药监局备案信息网显示该产品“取消备案,产品不得上市销售”,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予以扣押。
随着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和追求美的意识增强,化妆品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对化妆品抽检次数增加也使得很多化妆品被取消备案,市场上存在化妆品被取消备案仍继续销售的情况。虽然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但依旧需要定期对所售化妆品进行备案查询才能继续销售,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就该现象加强监管。
案例三、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药房违反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案
2023年3月31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广丰区某大药房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没收未销售的58盒仁锦乐铺牌“莲花清温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5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市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上饶市广丰区某大药房销售了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的仁锦乐铺牌“莲花清温茶”商品,在现场货架上及前台显著位置都摆放了仁锦乐铺牌“莲花清温茶”商品,经查实该大药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坚持“心系群众、执法为民”的理念,全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
案例四、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材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普通砖案
2023年4月24日,广信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材料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烧结普通砖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没3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3日,广信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源移送登记表,在2022年11月29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当事人生产的烧结普通砖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立案调查确认,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9日在广信区田墩镇冷水村生产的烧结普通砖,共生产10万块,成本价为0.25元/块,已被当事人以0.27元/块的价格全部销售给周边居民,无法追回,货值金额为27000元,获取利润2000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广信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烧结普通砖是建筑材料,不合格烧结普通砖的使用会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财产存在隐患,故保障产品的合格显得尤为重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案例五、鄱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化肥案
2023年4月19日,鄱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3月,鄱阳县市场监管局开展民生领域农资专项检查,执法人员在三个农资经营店内对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样送检,经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检查认证技术发展研究院初检及江西省检验检查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复检判定有3个产品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上述三个农资经营店不合格复合肥料均采购自某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货值金额共计7.76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鄱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
化肥是保障农作物正常生长的必要条件,遂保障化肥的合格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质量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生产。
案例六、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婺源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2日,婺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婺源县某机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现场随机抽查了1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1辆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检测视频回放。发现该公司在对这两辆车进行的“安全性能”检测过程中,底盘部件和底盘动态检查时长未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便作出检验合格结论,并出具检验报告。当天对此事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检查时间为2023年6月9日,该工位检查时长为34秒、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检查时间为2023年5月22日,该工位的检查时长为30秒。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实施指南规定货车、挂车的底盘动态检验时间最少为60秒、车辆底盘部件检验时间最少为100秒。此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婺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个别机动车检验机构在多年经营之后自认为积累了很多“经验”,违法手段隐蔽,该案件侦破的关键在于充分利用视频影像,针对关键问题进行询问调查,准确固定证据。这有赖于非现场执法手段,利用视频监控平台摸排线索,锁定目标才能在现场一击而中,办成铁案。
案例七、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美发店擅自配制化妆品案
2023年6月27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对德兴市某美发店擅自配制化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22日德兴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电话举报,德兴市某美发店涉嫌销售自行配制的化妆品。经查明,2023年5月,当事人购进芦荟调理水、洋甘菊纯露、银杏能量柔肤水、芦荟活颜锁水霜、洋甘菊多效修复霜进行自行分装配制,当事人建立了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提供了供货者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货值金额为2712元,当事人一直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自行配制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德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现实生活中,人们总认为亲眼所见的绝对不会错,可眼见不一定为实,因为我们看不见材料包里的重金属含量,看不见设备上的细菌,更看不见油脂化合物的腐坏速度。这就需要市场监管部门下大功夫,挥好手中“利剑”,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八、弋阳县市管局查处某公司涉嫌以低价招徕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2023年5月12日,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公司以低价招徕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弋阳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接到3次消费者对某公司低价标识商品,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举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散称食品区内标签价“散称豪士达吐司、散称福鲜生蒸蛋糕,零售价9.80元/斤”,消费者按签标价格购买该商品,实际结算价格为16.80元/斤;在超市酒水饮料区内,货架上摆放有“500ml 35度盒装中国劲酒,零售价为80.00元/瓶”,消费者按签标价格购买该商品,实际结算价格为88元/瓶;生活区货架上标签价格“维达迷你纸帕18包,零售价12.90元/包”,消费者按签标价格购买该商品,实际结算价格为13.5元/包。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标价签标示价格。当事人实施以低价招徕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弋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以低价招徕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破坏了我省“放心消费市场”建设,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打击各类价格欺诈行为,维护市场健康秩序。
案例九、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三无”食品案
2023年5月10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对铅山县某超市销售“三无”食品案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三无”食品特级红枣5袋、没收违法所得计30元整、罚款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0日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永平分局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消费者投诉信件。铅山县市场监管局永平分局于2023年5月10日上午派出执法人员对铅山县永平镇某超市进行监督检查。该超市经营面积约1000平方米,执法人员在进大门靠北面的食品销售货架上发现“三无”食品特级红枣5袋(外包装袋上有“若羌红枣”字样,包装袋上均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等标识信息)。经调查,上述“三无”食品特级红枣是当事人从某干货店购进的,共购进10件(共100斤),进价120元/件,售价15元/斤。该“三无”食品特级红枣原来是散称出售,为了方便顾客购买,便使用“若羌红枣”包装袋包了7袋(每袋净重1斤)放在货架上供顾客自行挑选。至案发时,包装好的特级红枣已销售2袋,未销售5袋。本案货值金额计人民币105元整,违法所得计人民币30元整。
案例十、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6月13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山县某加油站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没收加油机主板(编号:SK2A-01A C750311)、没收违法所得300180.43元、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6日,玉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玉山县新铁路加油站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对相关加油机主板进行了抽样。抽样的加油机主板(编号:SK2A-01A C750311)委托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在2023年5月23日收到了该公司出具的质量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加油机主板非原厂主板,程序也非原厂程序,已被篡改。遂玉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0日更换3号加油机中控制两条(11号和12号)95#加油枪的加油机主板,并篡改原厂程序,使用更换后的加油机主板(编号:SK2A-01A C750311)和篡改后的程序进行成品油贸易结算并获利,在2021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加油量35682.6升,加油额300180.43元,违法所得金额300180.43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和《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构成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事实。玉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是确保市场公平、放心消费的“第一道防线”,油品计量准确直接关系消费者利益。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计量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完善诚信计量体系建设,营造更加公平有序的计量消费环境,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例十一、余干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余干县市场监管局对余干县亚迦诺服饰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余干县市场监管局在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6日对位于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红都国际商贸中心B区27栋二楼2-2003号的余干县亚迦诺服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在经营中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同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对该单位经营者进行了调查询问。调查认定该单位在经营行为中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余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商标侵权是群众非常关注的问题,商标侵权往往因为存在巨额利益的情况。对商标侵权的行为,要坚决打击,教罚相辅,以便达到市场稳定的局面。
案例十二、横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案
横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的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30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19日,横峰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但在交房时直至2022年9月19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在室内敷设燃气管道且未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横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当日核实情况并进行立案查处。调查发现,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条约定:“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一)基础设施设备 …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经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与消费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此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的规定,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细化裁量基准第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无减轻、从轻情节,也无从重情节,依法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横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住房问题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房屋基础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更是直接影响老百姓的生活质量,通过查处,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行整改,切实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也警醒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