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陕西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加油机计量器具作弊重点领域,严厉打击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油品、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主板等违法行为,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打击油品质量违法、计量器具作弊的信心和决心。现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1.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功县某石油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1月5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当事人销售的汽油份额不足,涉嫌计量作弊。次日,执法人员突击检查该加油站。经咸阳市计量测试所对当事人加油机现场检定测试,9把加油枪误差值为2%-2.5%,均超过《JJG 443-2015燃油加油机检定规定》最高允许误差值±0.3%,检定结果不合格。1月31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12月18日,当事人付费安装改变加油机计量数值作弊软件,实施违法行为直至案发。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咸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赔偿消费者损失,依法作出没收加油机主板10块、罚没1057821.12元的行政处罚。
2.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吴起县某加油站涉嫌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
2023年6月19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台燃油加油机未粘贴检定合格证,主板与机体之间未见铅封,无法查询该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和编码器序列号等信息。经加油机生产厂家对该加油机主板进行检测,结论为主板计量微处理器程序非该公司程序。当事人涉嫌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违法行为,延安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3.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乾县某成品油零售公司销售不合格油品案
2023年5月9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接上级部门抽检报告,标示当事人销售的92号车用汽油氧含量(质量分数)、甲醇含量(质量分数)项目不符合GB17930-2016标准,0号车用柴油硫含量项目不符合GB1947-2016标准,均判定为不合格。6月9日,咸阳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购进涉案不合格92号车用汽油和0号车用柴油时,未查验生产企业的相关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完全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两种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总计174740.16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咸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374.8元、罚款218425.2元的行政处罚。
4.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延安市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油品案
2023年6月12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当事人存在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违法行为。6月15日,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西安昆仑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储油罐内92号车用汽油进行检验。6月27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所售92号车用汽油氧含量、甲醇含量不符合GB17930-2016《车用汽油》(VIB)质量指标要求。7月3日,延安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1月31日,当事人从某石油化工公司订购92号车用汽油8018.17升。2023年2月1日至7月31日,当事人共销售涉案不合格油品14131.18升,货值金额为110705.43元,违法所得16964.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延安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未销售涉案油品897.44升,没收违法所得16964.4元,罚款332116.29元的行政处罚。
5.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榆林市榆阳区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油品案
2022年7月12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成品油市场执法检查,抽检当事人所售0号车用柴油,经国家煤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榆林)检验,所检项目运动粘度、密度、润滑性、闪点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2年10月26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抽检的0号车用柴油基数2986L,购进价6.3元/L ,销售价7.08元/L,已全部售完,货值金额为21140.88元,违法所得2329.0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榆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29.08元、罚款33825.4元的行政处罚。
6.榆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榆林市榆阳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油品案
2022年7月11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开展成品油市场执法检查,抽检当事人所售0号车用柴油,经国家煤及盐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榆林)检验,所检项目硫含量、运动黏度、十六烷指数、闪点(闭口)不符合GB19147-2016(VI)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2022年10月26日,榆林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抽检的0号车用柴油基数39359.45L,至现场检查时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278270.9元,违法所得23891.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榆林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891.2元、罚款445233.44元的行政处罚。(来源:陕西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