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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固原市2023年第三季度“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3-10-17 22:02:32 西吉市场监管

2023年第三季度,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统筹“铁拳”行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击侵权假冒、扫黑除恶市场流通领域整治等工作开展,用心守护群众的健康安全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陈某某酒店用品经销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7月8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的金属燃气管的标识不符合所附《检验报告》(No:R23-WT05016)明示的标准,且其中2米规格的金属燃气管的端口处已破裂;同时,涉案有长度为3.0m的金属燃气管,且所有产品自身均无任何制造年限、使用年限的标识,不符合相关标准。经查,涉案金属燃气管系当事人从西安购进,货值金额13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7元。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先后提供了2份编号完全一致但送检产品图片不同的《检验报告》,经向承检机构核实,其中1份《检验报告》系伪造;该份伪造的《检验报告》由供货方从他人处获取后提供给当事人,当事人未予以严格核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22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金属燃气管、罚没款351元的行政处罚,并将伪造《检验报告》的违法线索移送产品的生产厂家和供货方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查处。

案例二 明帆羊羔肉馆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生产加工食品案

2023年8月17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联合公安、工信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畜禽肉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购进的35斤鲜牛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合格证明》等有效凭证,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2023年8月21日,执法人员组织整改“回头看”,发现当事人并未改正,其购进的21斤鲜牛肉仍无相关进货凭证。2023年8月22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的鲜牛肉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涉案货值金额58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2023年9月7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原州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固原市博图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6月25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收到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显示固原市博图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陇原通”电线电缆(规格型号:BLVVB 标准面积2×4mm2 额定电压:300/500V 450/750V,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检验结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15日内未申请复检。2023年7月12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同批次检验不合格的线缆4卷零30米(合430米)。经查,涉案的不合格电线电缆系当事人从一名主动上门推销的外地男子处购得,共购进13卷、货值金额1560元,已销售810米、违法所得348元;当事人无相关进货票据凭证及供货人的联系方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19日,固原市市场监管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不合格线缆430米、罚没款190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苏某某百货商店销售冒用地理标志的产品包装案

2023年8月1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在地理标志保护执法中,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标识为“宁夏枸杞”产品1袋、“宁夏枸杞”包装袋71个,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枸杞产品的产地证明,且店内只发现1箱标识为“甘肃恒大智能包装有限公司承制”的枸杞产品,当事人涉嫌销售冒用“宁夏枸杞”地理标志的产品包装误导消费者。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从甘肃省兰州市某批发市场购进标识为“甘肃恒大智能包装有限公司承制”的枸杞产品1箱、未保存购进票据;当事人在销售该枸杞产品时,采用标识为“宁夏枸杞”的包装袋进行分装。截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120元、违法所得13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24日,西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包装袋72个、罚没款69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隆德县海莲家电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2023年6月25日,隆德县市场监管局在燃气具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香乐尔”JZY-C01型家用燃气灶头1台、JZY-B08燃气灶头2台未标注强制认证标识,执法人员在现场亦未查询到上述燃气灶头的生产企业及产品印证信息,隆德县市场监管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6日,从固原市马某的发货箱式货车上购进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65元,截至案发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2023年7月11日,隆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燃气灶头、罚款153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泾源县潮酷鞋服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8月31日,泾源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线索,对泾源县潮酷鞋服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NIKE”等鞋无商标授权证明资料、涉嫌假冒。经查,当事人从银川市立达鞋业批发市场购进涉案鞋品20双,截至案发共售出6双、收入1010元。经商标权人辩认鉴别,涉案商品系假冒伪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案件查处期间,当事人与消费者达成和解、并积极退赔了相关费用。2023年9月28日,泾源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将供货方的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管辖查处。

案例七 彭阳县高某某眼镜店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案

2023年7月30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反映当事人涉嫌品牌侵权,执法人员遂即展开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6月28日经“查尔斯顿”商标持有人——济南高瞻远瞩视光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在字号名称中使用了“查尔斯顿”,并在门头、店内将“查尔斯顿®”作为字号名称设计制作使用,授权时间于2021年6月27日截止。合同到期后,当事人未再次续签合同、取得授权,也未更换相关的字号标识,继续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9月20日,彭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固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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