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分利用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媒体监督、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不断加大严惩重处力度,全力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坚决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努力提升群众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截至10月12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84件,现对部分食品安全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张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3年7月10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大理某韵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餐厅内有人用餐,厨房内有工作人员正从事食品加工。经查,张某经营的“盖娅的庄园”餐厅于2023年6月10日左右开始营业,从事蔬菜、瓜果采摘销售及餐饮服务,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大理市双廊镇安某餐厅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3年1月11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理市双廊镇安某餐厅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事餐饮服务。经查,该餐饮店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餐饮服务,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行为。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大理市李某粮油经营部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5月18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大理市李某粮油经营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在货架上发现粉条、洋芋粉丝、细粉丝,当事人未能提供进销货凭证,未建立进货台账。上述食品外包装上未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于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行为。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大理市竹某奶茶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4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大理市竹某奶茶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沃全荞麦粗粮饼、豆乳威化饼干、郡冠老干爸湘味豆干等散装称重食品,同时当事人进货时未向供货商索要经营资质文件及食品《检验报告》,也未保存进货单据。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大理市双廊镇周某莲便利店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4月3日,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大理市双廊镇周某莲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销售货架上摆放经营的士力架(花生夹心巧克力)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食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同时该店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一、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四、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过期、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等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五、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采购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要求,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贮存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生熟分开,并按照包装标识的条件存放。销售散装食品时,在货架(台)或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厂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时,使用加盖或非敞开容器存放,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
六、餐饮服务单位要自觉践行分餐制和公筷制,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在餐饮服务就餐场所或餐桌上,张贴或摆放倡导“公勺公筷、光盘行动”的宣传画或提示卡,就餐场所设置“公勺、公筷”自取处,增加部分菜品的半份(或小份)的明码标价,准备打包用的餐盒及食品袋,主动引导消费者响应健康文明的就餐方式。
来源:大理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