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沃土飘香商贸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市监处罚〔2023〕45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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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沃土飘香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L28726914G |
工商注册号 | 110106604143522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董**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从漳浦县文旺水果专业合作社采购2023-06-03批次的枝头熟杨梅,订立有采购合同,该合作社从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浮宫镇的散户手中收购,共收购152件,每件3千克,共计456千克。上述枝头熟杨梅由当事人将210千克分装成规格为300g盒装,共计700盒,其中销售给七鲜超市广安门店400盒,散客300盒,此外还按件销售给散客80件,还有6千克的杨梅是溢重、压伤损失等情况。当事人的进货价格综合商品购入价格、人工、运输、包装等成本为7.3元/盒或24.3元/件;销售价格具体为:销售给七鲜的价格为9元/盒,销售给散客的价格分别为45元/件的20件,43元/件的60件,300g盒装的8元/盒的50盒,8.2元/盒的50盒,7.8元/盒的200盒,进货金额合计4864元,销售金额合计为9450元。因此,上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购入金额为4864元,货值金额为9498.6元,违法所得为9450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45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7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94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1-17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