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取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取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5MA51EDF399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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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周**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3〕(南)狮综执市监罚罚字42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从2023年9月27日开始,当事人在其“饿了么”网络平台经营“葵花艾草香茅凝胶”商品(产品名称:艾草香茅凝胶;产品规格:120g/盒;产品说明:将艾草、香茅、苍术为原料,萃取其植物精华,再混合去离子水、凝胶而制成的艾草香茅凝胶。)和“艾草花露水”商品(贮存条件:置阴凉干燥处存放;保质期:2年;执行标准号:Q/NYWA63-2022;总经销:南京同仁堂老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商品广告页面使用“强力驱蚊、驱蚊很强、长效驱蚊”等用语,不属于上述产品功效的范围,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广告用语所称功效的依据,据当事人陈述及网店后台记录显示,当事人共销售“葵花艾草香茅凝胶”商品1盒和“艾草花露水”商品1盒,共计获利7.8元。当事人上述商品网页广告由当事人网上委托广告专业人员制作的并由当事人在网店内上架商品的同时审核发布,当事人支付制作广告人员150元作为广告制作费用。鉴于无法辨别当事人产生的获利是否均与上述商品页面广告信息有关联,违法所得无法核定。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从重处以罚款7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7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19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