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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梓暄美容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被罚款4000元

2023-10-24 15:44:54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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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梓暄美容院,该美容院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梓暄美容院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536NCJ62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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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刘**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乐市监行罚罚字〔2023〕213号
违法行为类型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销售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带有“CHLITINA 克丽缇娜想你耀你舒嫩面膜”字样的产品【生产者:微硕(上海)日用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ml*5,生产批号:A009,限期使用日期:20230304】,以上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涉案化妆品已在2022年3月2日注销备案,2023年7月24日我府执法人员发现涉案化妆品已经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在经营场所的货架上销售备案已注销的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涉案化妆品,属于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以上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涉案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销售涉案化妆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鉴于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的罚款数额较高,我府对当事人销售涉案化妆品的行为按照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1.罚款人民币肆仟圆整(¥4000.00); 2.没收带有“CHLITINA 克丽缇娜想你耀你舒嫩面膜”字样的产品【生产者:微硕(上海)日用品有限公司,净含量:25ml*5,生产批号:A009,限期使用日期:20230304】2盒。
罚款金额(万元)0.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21
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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