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热享电器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热享电器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MA510H0N1X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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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许**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27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质量生产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销售的吸油烟机不符合GB4706.1-2005、GB4706.28-2008的标准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 当事人销售的吸油烟机的能效等级(全压效率)不符合GB 29539-2013要求的1级能效的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幅度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第七十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378元; 二、罚款32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37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5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