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温县某液化气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案
2023年3月10日,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对温县某液化气站开展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当场发现该气站充装型号为YSP35.5,设备编号为007210721630,且标注有振安燃气二维码的非自有产权气瓶一只,监察人员立即对其下达了停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等11项违法行为,该气站立即停止了对非自有产权气瓶的充装,当天下午,也立即拆除了2台未安装追溯系统的设备管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九条、《气瓶安全技术规程》8.4.(5)、《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作出禁止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液化石油气瓶(以下简称气瓶)作为燃气领域使用较为广泛的特种设备,关乎着千家万户安全。擅自充装非自有气瓶,扰乱市场秩序,此类气瓶一旦流入市场,极易成为“黑气”气瓶,增加了燃气泄漏爆炸的风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
案例2
孟州市某厨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灶具案
2023年3月20日,孟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孟州市某菜馆从孟州市某厨具店购进的2台商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35848-2018有关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即开展源头追溯,对孟州市某厨具店经销的商用燃气灶具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孟州市某厨具店经销的商用燃气灶具(双炒单尾)型号为:SZCY76B-T1895,执行标准:GB35848-2018,共购进2台,其他销售的产品均有熄火保护装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款13000元的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是居家生活的必需品,也是餐饮企业生产经营的必要工具,其产品质量指标不合格与安装或使用不当等问题,易引发燃气安全事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燃气灶具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3
焦作市马村区某厨卫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的家用供热燃气快速热水器案
2023年3月27日,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焦作市马村区建设路监督检查时,发现焦作市马村区某厨卫店销售的1台家用供热燃气快速热水器,产品型号是JSQ32-A,产品货号:QZ16F377,适用燃气种类:天然气(12T),额定燃气压力:2000Pa,额定产热水能力:16Kg/min,额定热负荷32KW,适用水压0.02-0.8MPa,额定电压:220V-50HZ,输入功率35W,排气方式:强制排气式,执行标准:GB20665-2015 GB6932-2015,防水等级:IPX2,判废年限:8年,生产日期:2021-01-15,没有强制性认证标识。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焦作市马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没有强制性认证标识的热水器,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没有强制性认证标识供热燃气快速热水器,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燃气灶具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案例4
孟州市某家具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业产品案
2023年6月27日,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孟州市某家具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摆放有“炫威”燃气灶(单灶)2个、“黑色燃气灶”(单灶、无牌)2个,以上四个燃气灶上均未标注执行标准,未见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燃气灶属于商用燃气灶具不符合GB 35484-2018《商用燃气灶燃烧器具》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炫威”燃气灶(单灶)2个、“黑色燃气灶”(单灶、无牌)2个;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没有强制性认证标识、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严重危害家庭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甚至造成群体性安全事件。市场监管局将以此为契机,开展燃气具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
案例5
沁阳市某(河南)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燃气管道案
2022年9月16日,焦作市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某(河南)有限公司使用的燃气管道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燃气管道未经定期检验,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燃气管道注册登记后使用至案发之日,检验有效期限届满后一直未进行定期检验。2022年10月18日,沁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对上述燃气管道进行改装,燃气管道实际压力小于0.1MPa,于2022年10月20日将上述燃气管道办理了注销登记。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2023年3月13日,沁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罚款40000元。
企业安全生产重于泰山,本案中当事人未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使用燃气管道超期后未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当事人因法律意识淡薄而付出了沉痛代价,对辖区内相关企业起到了警示和普法作用。该使用单位在市场监管局的监管下办理了注销手续,履行使用单位主体责任,消除了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