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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

2023-10-27 17:21:3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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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全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三年行动,加大巡查检查、监督抽查和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禁限用药物违法使用行为,严格管控常规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查处了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案件,严厉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有力守护了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现将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查处巴楚县李某某在上海青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农药毒死蜱案

2023年3月28日,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配合自治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对巴楚县李某某蔬菜大棚种植的上海青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该批次上海青所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GB2763-2021)的规定,毒死蜱限量值为≤0.02mg/kg,实际检测值为0.54mg,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李某某在抽样前因上海青长了蚜虫,使用毒死蜱与吡虫啉一起配制使用在上海青上。毒死蜱农药系当事人2016年承包棉花地时购买。涉案蔬菜上海青销售40公斤获款120元。李某某将禁限用农药毒死蜱用于蔬菜种植销售,严重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公众健康,生命安全,性质恶劣,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农业农村部第2032号公告《禁限用农药名录》的相关规定,李某在上海青种植中使用蔬菜禁止使用的农药毒死蜱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目前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二、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查处疏附县库某某在豇豆种植中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内容使用常规农药阿维菌素、灭蝇胺案

2023年5月16日,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配合自治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对疏附县库某某蔬菜拱棚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该批次豇豆所检项目阿维菌素、灭蝇胺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的规定,阿维菌素限量值为≤0.05mg,实际检测值为0.20mg,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灭蝇胺限量值为≤0.5mg,实际检测值为1.3mg,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抽样前因其种植的豇豆生虫使用了灭蝇胺、阿维菌素,未过农药安全间隔期便上市销售,共计销售10公斤获款8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豇豆,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喀什地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查处吉木萨尔县农户张某某在芹菜种植中未按照农药标签标注内容使用常规农药高效氯氟氰菊酯案

2023年5月24日,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抽取吉木萨尔县农户张某某生产并上市销售的芹菜、西葫芦、黄瓜等蔬菜样品3批,每样3公斤。经检测,该批次芹菜所检项目高效氯氟氰菊酯残留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的规定,高效氯氟氰菊酯限量值为≤0.5mg/kg,实际检测值为0.53mg/kg,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张某某于2022年12月初播种芹菜,种植面积0.4亩,当事人张某某承认在种植芹菜中使用了高效氯氟氰菊酯,未过安全期收获并上市销售,芹菜在销售过程中因品相不好未售出。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公众健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昌吉州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查处昌吉市某屠宰有限责任公司在牛肉生产、销售中使用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瘦肉精案

2023年8月10日,昌吉州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昌吉市某屠宰有限责任公司的屠宰车间对正在屠宰的牛开展“瘦肉精”监督抽查,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测发现正在屠宰的10头牛的尿液“瘦肉精”三联快速测试卡检测显示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疑似阳性,执法人员立即对盐酸克伦特罗疑似阳性的牛肉及副产品全部进行现场封存,现场抽取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疑似阳性的10头牛的10份牛肉样品、10份牛肝样品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并按规定将所抽取的牛肉、牛肝样品送至昌吉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同时,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勘验),经查,昌吉市某屠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16时许为代宰协议户努某屠宰了16头牛,10头牛正在现场屠宰、6头牛已屠宰完出场。2023年8月12日,经昌吉州农产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结果显示,所抽取的10份牛肉样品检出克伦特罗,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的规定,克伦特罗属于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在所有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该某屠宰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屠宰的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的牛肉,属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须追究刑事责任。昌吉州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线索移交昌吉市公安局,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五、哈密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哈密市伊州区张某某在油白菜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农药甲基对硫磷案

2023年4月28日,哈密地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哈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文号NO:JK-A2023N0038),反馈伊州区陶家宫镇马场村张某某种植的油白菜检出国家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甲基对硫磷。2023年5月9日,哈密地区农业农村局对张某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伊州区陶家宫镇马场村张某某在油白菜种植过程中使用了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甲基对硫磷。张某某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张某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7月5日,哈密地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移交哈密市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分局。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查中。

六、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查处阿勒泰市贺某某在普通白菜(上海青和小油白菜)种植中使用蔬菜禁用农药乐果、氧乐果案

2022年6月,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配合自治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督抽查,对阿勒泰市贺某某种植的普通白菜(上海青和小油白菜)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该批次上海青和小油白菜所检项目乐果、氧乐果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的规定,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调查,阿勒泰市贺某某违法使用禁用农药,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8月将该案移送阿勒泰市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检察院综合考量,认定其危害程度不足以作出起诉,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建议由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处理。2023年6月27日,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自治区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局阿尔泰山分局关于贺某生产有毒食品罪相对不起诉的决定书后,对贺某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贺某在种植蔬菜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农药乐果、氧乐果,严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公众健康,该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参照《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阿勒泰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七、和田市农业农村局查处和田市某农家乐鲤鱼养殖中使用禁用兽药诺氟杀星和地西泮案

2022年9月,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乌鲁木齐)在和田地区和田市某农家乐养殖鱼塘进行监督抽检,检出养殖的鲤鱼含有禁用兽药诺氟杀星和地西泮。和田市农业农村局依据检测结果依法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该农家乐当事人努某某有6个鱼塘,养殖面积50亩,当事人承认在其中1个专门用于顾客垂钓的鱼塘中使用了兽药诺氟杀星和地西泮,其它5个鱼塘没有使用过,该陈述与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乌鲁木齐)监督抽查结果相同。因当事人在食用水产品中使用禁用兽药危害后果严重,涉嫌刑事处罚,和田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相关规定于2023年2月将此案移送和田市公安局,2023年2月底,和田市公安局因此案间隔时间太长,未造成人员伤害,建议由和田市农业农村局给予当事人努某某行政处罚。当事人努某某对食用水产品违法使用了禁用兽药诺氟杀星和地西泮,严重影响人体健康,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2023年3月,和田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不合格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对当事人作出1.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八、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查处乌鲁木齐市某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开具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2023年8月4日,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蔬菜种植销售,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虽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但仅限于公司自己留存,并未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给农产品购买者。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8月14日前限期改正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8月23日,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某有限公司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改正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某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乌鲁木齐市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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