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天业炒货食品厂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3年7月19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芜湖天业炒货食品厂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7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经检测芜湖市天业炒货食品厂生产的2023年1月18日的十里香咸干花生,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共计生产批次为2023年1月18日的十里香咸干花生400袋,每袋100克,已全部售出。另查明,2023年2月10日弋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违法行为,责令企业于2023年3月10日前完成整改。2023年3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认真落实“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落实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是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守稳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促进高质量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的有效举措。依法依规监管,从严执法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释法、以案促改,携手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共筑食品安全“防火墙”。
案例二: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大成功超市(杨成)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4日,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镜湖区大成功超市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并处罚款人民币5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5日,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镜湖区大成功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单位未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的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且在该店货架上发现超过食品保质期“钱家香”老卤鸭脖(预包装食品)30袋。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四十四条和《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之规定,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食品经营企业之所以出现经营过期食品行为,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疏于管理,未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导致未及时发现和清理过期食品。镜湖区市监局在监管工作中,通过案件查办、以案释法等方式,帮助企业认识履行自身食品安全义务的必要性,指导企业通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形式进一步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案例三: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鸠江区书跃五味坊酒店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案
2023年8月8日,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鸠江区书跃五味坊酒店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8日,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鸠江区书跃五味坊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认真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未见当事人7月份之前的日管控工作台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要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不仅要靠监管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更要靠食品经营企业落实自身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