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自今年4月起,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开展茶叶等商品过度包装专项整治行动,纠正、查处一批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有效遏制过度包装现象。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发出过度包装责令改正通知书25件,立案查处3件,其他相关案件立案查处34件。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8月29日,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4日,该局对某茶业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2016金色年华寿眉(300g,2022年1月5日生产)、黄金芽(绿茶)(50g×2罐,2022年3月28日生产)两款茶叶进行抽样检验。经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验,2016金色年华寿眉的包装空隙率为81%、黄金芽(绿茶)的包装空隙率为69%,两款茶叶包装空隙率项目均不合格,属于过度包装商品。当事人曾因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5月10日被该局责令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月饼案
2023年9月21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过度包装商品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6日,该局依法对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一款礼盒装月饼的合同售价为65元/盒,包装成本价为21.7元/盒,包装成本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20%,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2023年8月24日,当事人曾因销售过度包装的月饼礼盒被该局责令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烟酒商行销售过度包装月饼案
2023年9月11日,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烟酒商行销售过度包装月饼的行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
2023年9月11日,该局对某烟酒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一款海天尊悦礼盒装产品(标价188元/盒),当事人销售介绍该款产品为月饼礼盒装,盒内有月饼产品(净含量720g,60g×2×6),同时,混装有小罐茶叶(净含量32g,4×8g)。当事人将月饼与茶叶混装销售的行为,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该局依法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已于当日下架该款产品,停止销售。
案例四
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食品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茶叶案
2023年8月10日,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8日,该局对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售的一款福鼎白茶,外包装标注为“品名:老白茶(茶饼),执行标准:GB/T31751,净含量:350g,生产日期:2007年4月28日”等信息。经查明,GB/T31751发布于2015年7月3日,并于2016年2月1日开始实施,该款茶饼包装印制生产时间早于上述执行标准发布和实施时间,属于虚假标注。且上述茶饼未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当事人也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同时,经营场所内另外两款白牡丹和老白茶均存在相同违法情形。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强制性国家标准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已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大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对照标准要求,改进包装设计,加强进货查验,避免生产、销售过度包装商品。(来源:宁波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