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江苏南通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部署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查处非法充装以及生产经营不合格灶管阀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守牢市场监管领域的安全底线。现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第六批)。希望全市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促进市场健康规范发展。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相关案件线索,请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案例一
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电器维修部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9月6日,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电器维修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有具有手动调节功能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该产品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9月28日,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
案例二
海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厨具批发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8月25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市某厨具批发部突击检查,在其仓库内发现多台待售的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猛火灶及家用燃气灶具,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相关标准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和要求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0月16日,海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燃气灶具并处罚款。
案例三
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范某涉嫌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9月27日,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检测报告》,检测显示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检测项目“实测折算热负荷项目、热负荷偏差”等指标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标准。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上述燃气灶具仍有库存并在售。
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的燃气灶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海门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四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通某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具连接用金属软管案
2023年8月14日,如皋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南通某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燃气灶具以及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进行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具连接用金属软管等产品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GB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具连接用金属软管等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五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户涉嫌经营不符合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10月20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吴某(个体户)店里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有待售的商用燃气灶具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的相关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商用燃气灶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
案例六
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丁堰镇某百货商店涉嫌销售不合格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9月26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丁堰镇某百货商店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相关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遂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调压器仍有库存并在售。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行为,涉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皋市市场监管局已立案调查。(王文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