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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苏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期)

2023-10-30 18:56:15 江阴市场监管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3年以来,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查处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强力震慑违法行为。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阴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3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市食品安全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的挞壳(饼干)的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将配料中原料黄油由原先的无水奶油(黄油)更换为无水奶油(黄油)和艾可佳牌乳脂黄油(人造奶油),变更配料后并未更换标签,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89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更是“产”出来的,生产环节是食品安全的源头,生产环节安全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该案例提醒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生产过程管控,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严格出厂检验。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大案件查办力度,筑牢食品安全的防线,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二:江阴市某食品厂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10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了举报人提供的茴香豆的图片,当事人确认图片上的茴香豆是2023年4月12日生产的。经查,当事人在生产茴香豆中除了使用了主料蚕豆,辅料仅使用了食用盐、味精和食品添加剂,未使用茴香但仍将名称命名为“茴香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茴香豆属于浓郁乡土气息的风味特产,并因为鲁迅先生的《孔乙己》小说而出名。本案中,当事人生产茴香豆未按照传统工艺生产添加茴香,必然会影响消费者的口感体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将严厉打击,以此规范食品生产市场秩序,守护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

案例三:江阴市璜土镇周某某涉嫌侵犯“锅圈食汇”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3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印有“锅圈食汇”注册商标的封口贴、无纺布袋、宣传吊旗、一次性纸杯、餐巾纸等物品,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捣毁制售侵权商品窝点2个。经查,当事人周某某经营印有“锅圈食汇”注册商标的相关产品,以低于“锅圈食汇”总公司的价格销售给线下门店,涉案金额达50余万元,当事人供应的下游商家遍布全国各地。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

典型意义:以“锅圈食汇”为代表的火锅预制菜火遍全国的同时,也带动了庞大的上下游产业链,一些不法商贩为追求暴利,不惜铤而走险,冒用注册商标销售周边产品,利用线下门店的逐利心理,以低于总部的价格进行销售,这种违法行为侵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本案的成功查处严厉打击了食品领域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有效净化和维护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四:江阴市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简介:2023年6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货架摆放有2盒无中文标签的“Swisse WILD FISH OIL”用于销售。经查,该款食品为产地澳大利亚的XX鱼油胶囊,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上述产品货值金额0.0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对营养健康的追求不断提高,境外营养补充剂受到许多消费者的追捧,但在选购时要认准合法渠道。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存在放大安全风险、扰乱市场秩序的隐患。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打击进口食品销售乱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决心。

案例五:江阴市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中含有虚假内容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8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在生产场所成品库内发现有300盒酒的外包装上写有“富含多种人体所需氨基酸和其它营养成分”等字样,标签内未标注氨基酸等具体的营养成分含量。当事人未能提供依据,上述产品货值金额4.1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食品标签虚假违背了食品生产过程合法性与真实性要求,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者,应把好食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要求,且不得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坚决从严处理,有力促进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强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有效提升食品安全治理水平。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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