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今年以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围绕“讲政治、强监管、促发展、保安全”的工作主线,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重点领域,大力开展2023“铁拳”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现将全市市场监管系统第三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高邮市某调味品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6日,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售的芝麻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芝麻油中乙基麦芽酚项目实测值2932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使用),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购进涉案芝麻油货值金额400元,违法所得40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高邮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乙基麦芽酚属于食品用合成香料,过量食用对人肝脏有影响,易引发头痛、恶心、呕吐、呼吸困难等症状,严重的还可能导致骨骼和关节提前脆变、癌变等疾病。该案的查办,有助于督促经营者认识到食品添加剂违法违规使用的危害后果,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主体意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扬州市某口腔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0日,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线索督办函,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口腔医院进行检查。当事人在某公交站台发布的广告中宣称“专业解决全口/半口/失败的种植牙案例”“种别人种不好的种植牙,突破高难度的手术”,构成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及医疗广告中含有与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情形,在某商业广场地下停车场发布的广告中宣称“中国好牙 重新定义种植牙新标准”等,并使用电视台主持人形象作推荐。
查办结果
上述医疗广告均与当事人提供的医疗广告审批材料不一致,均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2023年8月8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12.22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的查处是对医疗美容行业违法广告乱象的有力回击,有利于促进医疗美容企业规范经营行为、依法如实宣传,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下一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推进医疗美容领域违法广告案件从严从快查处,强化全链条执法,总结推广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不断发挥“铁拳”实效,进一步净化医疗美容市场环境,以实际行动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高邮市某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7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高邮市某燃气有限公司第四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8只规格为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已经充装完成,其中瓶身无二维码充装信息标识牌的气瓶有5只,瓶身二维码充装信息标识牌损坏的气瓶有1只,超检验期的气瓶有2只。经查,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并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9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活动是事关居民用气安全的头等大事,如操作不当,极易造成爆炸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故。市场监管部门对气瓶充装环节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态势,做到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扬州市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在收购小麦时存在不正当价格行为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30日,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市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的收纳库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的收纳库于2022年6月收购小麦时,制定并公示了三等及二等以上小麦收购价格,未明确区分制定并公布一等小麦收购价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2022年6月小麦收购凭证逐一比对、梳理,发现当事人6月6日、6月7日、6月8日、6月9日、6月10日、6月12日、6月27日在收购小麦时将一等小麦按照二等小麦价格压价收购,共收购一等小麦45770公斤。
查办结果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国有粮食企业出于多种原因生产经营面临困难。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多次对当事人进行约谈、调查,当事人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粮食收购者的相关义务依旧缺少认识,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时,售粮者特别是售粮农民在粮食收购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粮食收购者应当执行《小麦》GB1351-2008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照不同等级和各项质量指标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应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该案的查办对粮食收购企业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切实保护了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
5.某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对商品的功能、质量作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2日,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对某百货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散称东北长粒香大米” “散称扬州大米” 均为普通大米,并非氛围牌上宣传的有机大米,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经查,当事人购买氛围牌时未能及时检查宣传语,导致商品实际情况与宣传不一致。案发时,当事人已销售“散称东北长粒香大米”458kg,违法所得2738.84元;“散称扬州大米”516kg,违法所得为2053.68元。违法所得共计4792.52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将“有机”宣传牌立即撤除。生态科技新城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人们的健康安全意识日益增强,有机食品越来越受到公众喜爱。消费者无法切实了解到有机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在购买此类商品时要认清包装上是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同时警示商家在销售有机产品时要对其宣传内容进行仔细核对,避免误导消费者。
6.邗江区某果园店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超过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销售的咸味蔬菜饼进行监督抽样检测。经检验,该批咸味蔬菜饼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212g/kg(标准指标为≤0.1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进一步核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咸味蔬菜饼货值金额110元,违法所得25元。
查办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具有漂白、防腐和抗氧化作用。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造成健康危害,但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GB2760的要求,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二氧化硫在食品中的使用量,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更不可违规添加,积极通过革新工艺、采用新技术等方法达到控制褐变、有害微生物的污染和繁殖的目的。(来源:扬州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