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平交易,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民生。贵州省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民生领域强检计量器具管理,加大计量监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计量违法行为。
案例一
仁怀市小平水产品经营部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价秤和使用未经检定的计价秤案
2022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仁怀市小平水产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现场有4台电子计价秤,1台停用,3台用于贸易结算,其中1台型号为ACS-30的电子计价秤经仁怀市计量测试所检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其他两台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合格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经营部现场用于贸易结算的3台电子计价秤均未经检定使用,1台型号为ACS-30的电子计价秤经检定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和检定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部使用未经检定和检定不合格计价秤的行为作出处罚款900元,没收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仁怀市土滩坝地磅服务部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仁怀市土滩坝地磅服务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地磅服务部现场不能提供正在使用的出厂编号为“20220588”豫黔晟达牌电子称重仪的检定报告,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服务部现场使用的出厂编号为“20220588”豫黔晟达牌电子称重仪未经检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服务部使用未经检定计价秤的行为作出处罚款28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仁怀市小聂水产经营部使用不合格的计价秤案
2023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仁怀市中枢街道城南农贸市场内的仁怀市小聂水产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该经营部用于贸易结算的型号为HY-809的电子计价秤经计量测试所检定,标准砝码5斤,其称量显示重量5.490斤;标准砝码4斤,其称量显示4.400斤;标准砝码7斤,其称量显示重量7.680斤;使用标准砝码,按不同单价对应不同重量,且涉案电子计价秤无厂商铭牌等信息,经仁怀市计量测试所现场检定为不合格。该经营部使用不合格的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我局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经营部使用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构成使用未经检定电子计价秤用于贸易结算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和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部作出处罚没款1200元,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不合格电子秤1台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仁怀市侯记九三鸭霸王餐饮店使用不合格的计价秤案
2023年6月2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对仁怀市侯记九三鸭霸王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的型号为ACS-30,出厂编号为:026537,生产厂家为: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无检定合格报告,且经仁怀市计量测试所现场检定为不合格。该店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我局于6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电子计价秤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目录》,该餐饮店现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使用,且经检定不合格。该餐饮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和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餐饮店作出处罚款1200元,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不合格电子秤1台的行政处罚。
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经营者,电子计价秤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目录》,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必须经强制检定合格才能使用,杜绝使用不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我局将持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计量器具领域违法行为。
欢迎广大消费者监督,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计量器具,及时拨打12315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