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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管局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七批)

2023-10-31 16:04:0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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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潍坊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和山东省市场监管局部署,2023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民生领域重点典型案件,现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1.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州市裕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青州市裕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楂软片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检验,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2.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寿光市金帝尔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寿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投诉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崂山精品啤酒和青岛啤酒无生产日期。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寿光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昌邑市石埠鑫鑫副食粮油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昌邑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纤层豆卷、甄豆卷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昌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4.临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朐信和大酒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酒店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整改期限届满后复查发现该酒店仍未整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5.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州贡典商贸有限公司对消毒产品进行疾病治理功能广告宣传案

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在电商平台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某电商平台店铺销售的今士健痔疮抑菌洗液和药健百瑞三味清热抑菌凝胶广告宣传时使用医疗用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青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6.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珍烯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普通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案

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当事人运营的微信小程序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小程序发布的普通商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7.潍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城区城关捷高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潍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授权销售标有注册商标“DESCENTE”“ARC’TERYX”“TER’⋀RCYX”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潍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8.经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潍坊经济开发区华宝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经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属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9.寒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寒亭区聚盛家电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寒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万宝牌家用燃气灶软管接头处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用燃气灶具》(GB 16410-2020)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寒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10.高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高密欣龙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安全防护专用鞋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金属防刺穿垫的刺穿力项目不符合GB 21148-2020《足部防护 安全鞋》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高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山东省潍坊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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