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一批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北京丰台阜仁眼科医院(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违法事实为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万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丰台阜仁眼科医院成立于2006年6月,开办资金为166.65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刘勇。业务类型包括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据天眼查信息,早前,该医院还曾因没有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被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健康委罚款5000元。法律诉讼方面,今年3月,该医院作为被告方,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