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信宜市怀乡镇鲜迎仙枝果蔬店。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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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信市监处罚〔2023〕429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0.4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789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小王姜”经抽样并检验,根据《检验报告》(报告编号:B202308gdxy-37720)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批次“小王姜”是当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从信宜市塘面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上述不合格批次“小王姜”26.3斤,至案发时止,上述批次“小王姜”已全部销售完毕,获得利润78.9元。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时,没有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也没有查验并保存完整合法有效的购货凭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8.9元,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2.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所取得的利润78.9元为违法所得。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信宜市怀乡镇鲜迎仙枝果蔬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2440983MAA4BQC22U----------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5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10-25 | ||||
处罚机关 |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