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广东惠多多百货有限公司水东电海分店。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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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茂电市监处罚〔2023〕632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1.1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449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9日以10元/市斤的价格从茂名市电白区林飞洪农副产品经营部购入“生姜”共15市斤,以25.98元/公斤的价格标价销售。于2023年5月19日以2.5元/市斤的价格从茂名市电白区启原蔬菜批发商行购入“青豆角”共21市斤,以7.98元/公斤的价格标价销售。上述产品已全部售罄。 上述“生姜”(购进日期2023年5月19日)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所检产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青豆角”(购进日期2023年5月19日)经精益和泰质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所检产品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核算,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货值金额为449元,违法所得449元。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作出处理。 | ||||
处罚内容 | 罚款11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民事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惠多多百货有限公司水东电海分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1440904304021556W----------黄*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6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10-26 | ||||
处罚机关 |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