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玉心安建材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8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丰市监处罚〔2023〕833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玉心安建材商贸中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30677085X6 |
工商注册号 | 110106017057059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姜秀丽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9日,从浙江颐家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769631135C)以810元/樘购进商标为振生安防,标称生产者浙江颐家工贸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960*2050,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9日,质量等级为甲级,明示执行标准为GB 17565-2007的防盗安全门2樘,进货价格810元,目前未销售过。上述产品经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建筑五金水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永久性标记、防破坏性能项目不符合GB 17565-2007《防盗安全门通用技术条件》标准,依据《2023年北京市安全及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至2023年9月4日,当事人购进的商标为振生安防,标称生产者浙江颐家工贸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960*2050,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9日,质量等级为甲级,明示执行标准为GB 17565-2007的防盗安全门2樘,未售出,该产品现已全部停止销售并下架封存处理,当事人已联系厂家退回。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62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6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3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1-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11/02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