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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向春永安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11-03 17:49:42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向春永安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83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83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向春永安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TFJH73
工商注册号110106029091044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焦秀芳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4月6日在南通盾邦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以10元/顶购进商标为定邦.安全(图形),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标称生产者南通盾邦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普通型,质量等级为合格品,明示执行标准为GB 2811-2019的安全帽(P)30顶,进货总价格300元,目前未销售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开展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当事人销售的,商标为定邦.安全(图形),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标称生产者南通盾邦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普通型,质量等级为合格品,明示执行标准为GB 2811-2019的安全帽(P)进行抽检,所检项目中质量(不包含附件)、冲击吸收性能项目不符合GB 2811-2019《头部防护 安全帽》标准,依据《2023年北京市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检验结果为不合格。至2023年10月18日,商标为定邦.安全(图形),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标称生产者南通盾邦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普通型,质量等级为合格品,明示执行标准为GB 2811-2019的安全帽(P)30顶,未售出,该产品现已全部停止销售并下架封存处理,当事人已联系厂家退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0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0-31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1-31
处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02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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