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苏州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将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作为行动重点,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有效净化了消费环境及市场环境。
现公布第七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重复收费案
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小区物业管理方西藏新城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签订格式条款合同,通过从“代收代交费”中列支电梯维保费和电梯年检费的方式,重复收取已包含在物业公共服务费中的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费”“电梯年检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春兰宾馆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吴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苏州市吴中区木渎春兰宾馆开展调查。经查,因五一节假期间市场价格普遍上涨,当事人为追求利润,在顾客到店后要求其补差价或取消某平台预订订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吴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湖中蛟蟹业有限公司使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相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湖中蛟蟹业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天猫平台“蟹王岛旗舰店”店铺销售的大闸蟹礼卡(888型),其背面标注有“本卡最终解释权归蟹王岛所有”的格式条款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相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苏州玄小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处理个人信息案
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对苏州玄小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小程序、H5落地页的用户协议中,规定“如果您……致使本公司遭受任何形式的诉求以及投诉等,您将负责全面给予解决”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内容。另查明,当事人为其他公司推广服务过程中,向29名未经授权同意的用户手机号码发送了推广短信息,相关的推广文案、短链、接收短信息手机号码均由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七)项之规定。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长江湾影城(苏州)有限公司利用店堂告示方式限制消费者权利案
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对长江湾影城(苏州)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张贴印有“请大家自备3D眼镜或至卖品购买3D眼镜”的公告,不提供免费的3D眼镜给消费者。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之规定。苏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