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倡导商品适度包装和绿色消费,有效遏制商品过度包装现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保障民生为导向,聚焦销售环节、主产销区和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一、轮台县某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9月7日,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轮台县某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店内有现存待售的5盒“黄金芽”茶叶,外包装均有5层,存在过度包装问题,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轮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警告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刻下架不符合规定的5盒“黄金芽”茶叶。
二、博州某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3年9月16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州某食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价格为288元的“明月臻礼”月饼礼盒(8粒/盒),与糕点、坚果类商品混装销售,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9月17日复查,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商品。
三、库尔勒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3年9月25日,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巴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SH23SS038435号)对位于库尔勒市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商品“大吉大利月饼礼盒”共9盒。经自治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该公司销售的“大吉大利月饼礼盒”产品包装空隙率项目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含第1号修改单)》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刻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大吉大利月饼礼盒”。
四、吉木萨尔县某烟酒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0月5日,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吉木萨尔县某烟酒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金骏眉”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经合规性测算,该茶叶最大允许体积5571.43cm³,实测体积6160cm³,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商品。
五、精河县某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0月8日,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精河县某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大真罐·大红袍”茶叶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经该局合规性测算,“大真罐·大红袍”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95.7%,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大真罐·大红袍”茶叶。
六、博乐市某购物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0月18日,博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博乐市某购物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金骏眉茶叶(净含量:320g)”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经该局合规性测算,该批盒装金骏眉茶叶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精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金骏眉茶叶。
七、巴州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10月22日,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巴州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茶叶存在过度包装问题,经该局合规性测算,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空隙率≤30%”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者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立刻下架不符合规定的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