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榆林市暑期广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榆林市市场监管综合支队积极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加强暑期广告治理工作的通知》,开展了暑期广告治理专项工作,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广告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一、榆林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车主同意发送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22日,根据省局“关于加强暑期广告治理工作”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安排,执法人员对榆林市城区广告宣传开展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泰安路路段发现当事人将房源信息广告宣传单放置在路边车体前(后)挡风玻璃上。经查,当事人委托陕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广告代理公司制作房源信息单2000份,随后雇佣人员进行发放,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将房源信息单放置在车体前(后)挡风玻璃处,共计发送200份。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榆林某置业有限公司未经车主同意发送广告案
案情简介:2023年8月14日,根据省局“关于加强暑期广告治理工作”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安排,执法人员对榆林市城区广告宣传开展执法检查。在金沙路路段发现当事人将房源信息广告宣传单放置在路边车体前(后)挡风玻璃上。经查,当事人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金沙华府”房源信息广告宣传单8000张,随后雇佣人员进行发送,在未经车主同意的情况下将房源信息广告宣传单放置在金沙路路边车体前(后)挡风玻璃上。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一直是城市管理的一大顽疾。派发的广告因未经住宅和交通工具所有人同意或者请求,会被随意丢弃在地上,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同时派发的广告也会对车主造成一定的困扰。此类案件的办理,警示商家在进行宣传时,应该遵守公共秩序,依法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