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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2023年“双十一”期间网络交易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2023-11-08 10:08:4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规范“双十一”期间各网络交易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网络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11月7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规范价格行为,依法诚信经营。

二、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应标明销售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包括销售商品时有偿提供的配送、搬运、安装、调试等附带服务)时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标价内容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要严格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七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与厂商建议零售价进行价格比较的,应当明确标示被比较价格为厂商建议零售价。厂商建议零售价发生变动时,应当立即更新;

(二)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三)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

(四)在首页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不得低于在详情页面标示的价格,公布的促销活动范围、规则与实际促销活动范围、规则要一致;

(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等强制平台内经营者进行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标示。

四、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

(一)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五、不得有价格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按本提醒告诫书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整改,全面规范价格行为。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供稿: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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