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和“雷霆2023”综合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查处某钟表刻章材料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宽城分局根据案件移送书对钟表刻章材料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带有“LONGINES”“RADO”“OMEGA”“TISSOT”“SWATCH”“CASIO”“TUDOR”“ROLEX”“CARTIER”“CHANEL”标志的手表及配件,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查处某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分局根据案件移送书对某珠宝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卡地亚”“爱马仕”“香奈儿”等商品,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2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长春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查处某超市使用未办理登记和未经检验合格电梯案
长春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根据市长公开电话转办单对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外挂电梯未申报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取得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吉林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监督执法大队查处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9月29日吉林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监督执法大队根据工作部署对某服装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始祖鸟”系列商品,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收缴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49875元的行政处罚。
五、吉林市市场监管局龙潭分局查处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行为案
吉林市市场监管局龙潭分局对某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协助电梯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未对电梯发生故障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未填写电梯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56166.72元的行政处罚。
六、梨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酱菜厂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案
梨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检验报告对某酱菜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酸菜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因当事人违法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立案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50380元的行政处罚。
七、柳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店平台销售商品虚假宣传案
柳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某商贸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平台销售孢子粉页面带有“破壁”“有机”“富硒”等宣传用语没有科学依据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
当事人在调查之前自行下架涉案产品并停止销售,未造成较大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大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化肥经销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化肥案
大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化肥经销店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批次复合肥料氧化钾(K₂O)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收缴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99937.5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