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计价秤和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为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
维护消费者权益
营造诚信、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
今年以来,扬州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农贸市场,深入开展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行动,出动执法人员和技术人员近千人次,检查电子计价秤5929台,查获“作弊秤”17台,立案查处22件,结案17件,其中14件案例涉及农贸市场, 9件已结案。
现公布一批综合整治行动中查处的“作弊秤”案例,希望广大经营者引以为戒,诚信经营!
案例一
广陵区某海产品经营部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2023年1月11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广陵区某海产品经营部涉嫌使用不合格电子秤,违反《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规定。
经查,2022年6月当事人购买电子秤1台,在石塔农贸市场使用该电子秤销售海鲜。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用5000克标准砝码校验,显示数据为5750克,与实际数据误差750克,经扬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该电子秤不合格。2023年2月28日,该局依据《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1台不合格电子秤,并处以罚款。
2023年7月18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进行检查时,再次发现当事人使用2台不合格电子秤。2023年9月15日,该局依据《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2台不合格电子秤,并处以罚款。
案例二
广陵区某水产店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2023年7月18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广陵区某水产店涉嫌使用不合格电子秤,违反《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经查,2023年4月当事人购买电子秤1台,并使用该电子秤在石塔农贸市场销售水产。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用500克标准砝码校验,显示数据为660克,与实际数据误差为160克,经扬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该电子秤不合格。2023年9月6日,该局根据《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1台不合格电子秤,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
广陵区刘某某家禽摊位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2023年3月22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时发现,翠月农贸市场刘某某家禽摊位涉嫌使用不合格电子秤,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经查,2023年2月当事人购买电子秤1台,在其家禽摊位使用该电子秤销售活禽。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用5000克标准砝码校验,显示数据为5500克,与实际数据误差为500克,经扬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该电子秤不合格。2023年4月24日,该局根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1台不合格电子秤,并处以罚款。
案例四
广陵区某水产店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2023年3月22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广陵区某水产店涉嫌使用不合格电子秤,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经查,2022年12月当事人购买电子秤1台,并使用该电子秤在翠月农贸市场销售水产。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用5000克标准砝码校验,显示数据为5505克,与实际数据误差为505克,经扬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该电子秤不合格。2023年4月24日,该局根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当事人1台不合格电子秤,并处以罚款。
案例五
广陵区某光禽店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2023年5月6日,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广陵区某光禽店涉嫌使用不合格电子秤,违反《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的规定。
经查,2023年3月当事人购买电子秤1台,并使用该电子秤在运河佳园农贸市场家禽区销售家禽。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用5000克标准砝码校验,显示数据为5775克,与实际数据误差为775克,经扬州市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该电子秤不合格。2023年5月29日,该局根据《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当事人1台不合格电子秤,并处以罚款。
案例六
江都区仙女镇某水产经营部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2023年9月4日,江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时发现,江都区仙女镇某水产经营部涉嫌使用不合格电子秤,违反《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下旬购买电子秤一台,并使用该电子秤在明珠农贸市场销售水产。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用2000克标准砝码校验,显示数据为2325克,与实际数据误差325克,经江都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该电子秤不合格。2023年10月8日,该局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1台不合格电子秤,并处以罚款。
案例七
江都区某牛肉店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2023年9月4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江都区某牛肉店涉嫌使用不合格电子秤,违反《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中旬购买电子秤1台,并使用该电子秤在明珠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用2000克标准砝码校验,显示数据为2380克,与实际数据误差380克,经江都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该电子秤不合格。2023年9月12日,该局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1台不合格电子秤,并处以罚款。
案例八
江都区仙女镇某水产品店使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2023年9月4日,江都区市场监管局检查时发现,江都区仙女镇某水产品店涉嫌使用不合格电子秤,违反《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上旬购买电子秤一台,并使用该电子秤在嵩山农贸市场销售水产。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用2000克标准砝码校验,显示数据为2405克,与实际数据误差405克,经江都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定,该电子秤不合格。2023年9月12日,该局根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收当事人1台不合格电子秤,并处以罚款。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结合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扬州市农贸市场“缺斤少两”集中整治行动等工作,联合县(市、区)市场监管局和技术机构,进一步加大农贸市场电子计价秤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农贸市场使用未经检定、超检定周期、计量不合格、破坏计量准确度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电子计价秤消费提示
电子计价秤作弊现象常见于超市、流动摊贩、水产市场、活禽市场等不易复现重量的场所。最常见的作弊手段是使用带有作弊程序的电子秤进行作弊。作弊程序一般是在开机过程中或开机完成后,输入预设的作弊密码即可启动作弊程序,通过面板上按键来控制缺斤短两的数量,根据顾客的不同选择不同的作弊程度。
对此,市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使用电子计价秤消费时应做到以下五点:
01
查看合格标识。看电子秤是否有强制计量检定合格标志,并在有效期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如果没有强制检定合格标识或超过检定有效期,消费者可拒绝使用这台秤称重。
02
消费者可用随着携带的物品进行称量验证,比如手机,先在准确的电子秤上称好手机重量,用手机作为标准物对商家的电子秤进行简易判定,如误差较大则可初步判定该电子秤称量不准确。
03
对于密码作弊的电子秤,可让商家关机再开机后再次进行称重(其间要求商家不能对秤进行按键操作),如商家拒绝,可怀疑该秤有作弊问题。
04
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可至市场主办方设置的公平秤上进行复秤。
05
发现或怀疑电子秤不准时,保存好证据,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