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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铁拳”暨“除隐患、保安全、促发展”百日攻坚行动典型案例

2023-11-10 17:41:24 资阳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近期,四川省资阳市市场监管系统以贯彻实施《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为契机,扎实开展“铁拳”行动、“除隐患、保安全、促发展”百日攻坚行动,针对反复发生的安全隐患问题,开展全面清理排查,严厉打击“三品一特”等重大民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例,现公布如下。

1.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2023年9月12日,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并正常营业,其摆放在货架上待售的“旺旺煎豆”“上好佳田园薯片”均超过保质期限,涉案货值金额18.5元。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物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某燃气公司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案。2023年8月2日,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液化石油气充装场所气瓶出站区编号为“0090051”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未标示“人员密集的室内禁用”警示语,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2要求,属于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案。经监督抽检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液化石油气铜片腐蚀项目不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2011)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2023年9月8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处罚没款12500元的行政处罚。

4.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水泥制品厂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案。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两台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16t、5t)未进行定期检定,无法提供有效的年度检验报告。其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起重机,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5.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公司销售产品时使用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案。2023年7月3日,经广告监测发现,当事人利用快手直播间推广产品,销售蒲地蓝可炎宁2号口喷、黄金搭档益生菌固体饮料。推广过程中在直播间使用了“有消某炎抑某菌的作用”“有便便秘秘的,拉肚子的,打打嗝胀胀气的,消某化不好的,吸某收不好的,都可以去吃这款”“经常便便秘秘,经常拉肚子......作用就很明显有一个很好的改善”等内容,存在使用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6.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化妆品店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2023年7月19日,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洋甘菊补水亮肤舒缓水等5个品种的普通化妆品,经查询,其生产日期先于备案时间或未经备案,构成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行为,涉案金额1530元,违法所得687元。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没收涉案物品、处罚没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7、乐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办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3年3月29日,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后厨处理销毁了大量的黄瓜半成品,且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乐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办某火锅店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未对其进行着色警示案。2023年9月27日,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利用醇基液体作为燃料开展经营活动,但未按照要求对后厨加工区使用的醇基液体燃料进行着色警示、未使用有危险化学品标签标识容器贮存。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查办某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经举报查明,当事人正在销售的“长城卓力抗磨液压油L-HM68”“长城尊龙T300柴油机油CF-4,15W-40”等7款产品共计26桶,经权利人鉴定上述产品系假冒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长城”牌系列油产品,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涉案违法所得92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10月10日,资阳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处罚没款12215元的行政处罚。

10.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分局查办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啤酒案。2023年8月3日,经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对购进产品落实查验制度导致销售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外包装箱上生产日期喷码部分被裁剪,啤酒罐底生产日期喷码部分被涂抹,生产企业代码不可见,无法辨识产品的具体生产厂家信息,涉案产品150件,涉案金额6150元,违法所得5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资阳市市场监管局临空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处罚没款2015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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