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过度包装治理典型案例

2023-11-13 18:07:25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image.png

为做好月饼、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有效遏制过度包装现象,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纠正、查处了一批商品过度包装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重庆聚缘川秀茶叶有限公司王牌路店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查,重庆聚缘川秀茶叶有限公司王牌路店销售移都牌三峡天丛茗茶(生产日期:2023年7月1日,标注净含量108g(12x9g)),标称生产单位为重庆聚缘川秀茶叶有限公司。经现场抽样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该规格茶叶销售包装体积(Vn)3612000mm3,内容物总体积(V0)1404000mm3,包装空隙率达61%,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茶叶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2023年10月8日,重庆市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

案例二:重庆市大足区德麦盛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与其他产品混装的月饼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经查,重庆市大足区德麦盛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龙尊皇品”月饼,批号:2023年08月20日,标注净含量共2460g,标称生产单位为“成都市新都蜀华食品有限公司”。该款月饼中内含的一包装盒内配有刀叉一副,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4.4混装要求月饼不应与其他产品混装”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2023年9月7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根据案件全链条查办和川渝市场监管一体化执法协作的工作要求,已将上述案件线索移送月饼生产厂家所在地的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调查处置。

2023年9月18日,重庆市大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重庆市大足区德麦盛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开展检查。经查,重庆市大足区德麦盛食品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在9月7日就已将上述月饼全部下架,检查中也未发现其他涉嫌过度包装商品。

案例三:重庆市空心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月饼包装成本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行为

经查,重庆市空心肚食品有限公司自行生产并对外销售“美好如月(长方手提)”月饼,销售价格为99元/盒。该款月饼使用的包装盒为“嘉禾23双层手提盒-5美好如月54*40”,包装盒价格为24元/套,包装盒成本为月饼销售价格的24%,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关于月饼包装成本的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9月27日,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案例四:重庆市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龙湖总店销售月饼包装空隙率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重庆市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龙湖总店销售“云凤凰”月饼礼盒,批号:2023年08月18日,标注净含量1600g(20*80g),标称生产单位为昆明康云特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经渝北区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一)执法人员现场测量,该月饼包装为长350mm、宽300mm、高360mm的长方体礼盒,内装月饼20个、每个80g,经测算其包装空隙率达45%,远超过30%的标准;(二)该月饼礼盒内混装销售有“元宝王”品名的普洱茶,生产单位是勐海迈景老树茶厂,生产日期:2018年06月20日。

综上所述,重庆市武陵山珍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龙湖总店销售的“云凤凰”月饼礼盒空隙率超过国家标准,以及包装内月饼与其他商品混装销售的情形,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2023年09月15日,重庆市渝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后执法人员进行回访复查时,发现该公司已对违规月饼礼盒进行下架处理。

案例五:重庆市江北区盛世天成茶叶批发部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案

经查,江北区盛世天成茶叶批发部销售云岭永川秀芽·特川(绿茶),批号:2023.04.27,标注净含量200克(100克x2听),标称生产单位为重庆云岭茶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现场抽样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该规格茶叶销售包装体积(Vn)7603200mm3,初始包装总体积(V0)1917300mm3,包装空隙率达60%,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茶叶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5月24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

2023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在销售同款产品(批号:2022.10.09)。经现场抽样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该规格茶叶销售包装体积(Vn)7524000mm3,初始包装总体积(V0)1468800mm3,包装空隙率达69%,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茶叶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的商品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渝市监发〔2021〕114 号)第十三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1.00元整。

案例六:重庆麦缇斯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月饼案

经查,重庆麦缇斯食品厂2023年9月生产的“尊礼”月饼售价200元/盒,而该月饼包装成本即达到45元/个,包装成本为产品销售价格的22.5% ,超过《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中,关于月饼包装成本不超过产品销售价格的15%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9月14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三日内改正。9月18日,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已于9月14日停止生产、销售该月饼。

案例七:重庆市永川区王大富食品经营部销售月饼包装层数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

2023年9月27日,永川局在开展中秋国庆节日市场检查时,发现永川区王大富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如景怡园  月下好戏”月饼,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9月23日,生产企业:重庆如景食品有限公司,其外包装共有4层。该包装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中月饼包装层数不得超过3层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9月27日,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

案例八:重庆市酉阳县佳惠超市及酉阳县永辉超市销售茶叶包装空隙率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案

经查,酉阳县品佳惠百货有限公司销售蓬莱阁(碧螺春)盒装茶,批号:2022年12月02日,标注净含量300g/盒,标称生产单位为湖南长沙蓬莱阁茶叶有限公司。经现场抽样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该规格茶叶销售包装体积(Vn)9349200mm3,初始包装总体积(V0)2065500mm3,包装空隙率达65%,以及酉阳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酉阳碧津广场分公司销售黔汇(都匀毛尖)盒装茶,批号:2023年07月03日,标注净含量200g(100gx2盒),标称生产单位为黔南州汇丰茶叶贸易有限公司。经现场抽样并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该规格茶叶销售包装体积(Vn)9810801mm3,初始包装总体积(V0)1435200mm3,包装空隙率达77%,以上两种抽检的茶叶包装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茶叶包装空隙率的规定要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8月23日,重庆市酉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杜绝“美颜滤镜” 安徽省巢湖市槐林 ...

  • 豪华、合资、自主品牌车型谁的质量更 ...

  • 中国好,世界会更好——镜头里的第六 ...

  • 湖北省宜昌市秭归县屈原故里文化旅游 ...

  • 新疆乌苏市市场监管局专项检查“生鲜 ...

最新新闻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