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四川省自贡市市场监管系统聚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自贡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3年3月16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库房内的酱油等调味品存在无生产日期、超过有效期等情况。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8月在网上购买了印刷日期的模板、香蕉水和锉刀,随后利用上述工具将零售商退回的调味品生产日期抹去,再重新印刷成新鲜的虚假生产日期以3至5元不等的价格销售。截至案发,当事人重新印刷生产日期的调味品共计2343瓶,案值 9221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5月19日,大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调味品、涉案工具、违法所得1009元,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贡井区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6月23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的移交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追溯系统查询条码为川C4020038431的气瓶在系统中充装单位及末次充装信息栏无信息,且气瓶处于退回状态。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气瓶进行称重,显示该气瓶空瓶重16.5千克,实重18.7千克。经查,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进行充装前后检查,未对气瓶状态进行核对,充装前后仅用扫码枪扫描了二维码就完成了对上述气瓶的充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8月1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自流井区某美容院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案
2023年7月10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自流井区某美容院涉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合同排除消费者合法权利。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会员合同,合同上第七条规定: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2、协商未果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不接受其他解决方式。上述条款排除了消费者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消费纠纷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10月25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广告案
2023年6月27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在医疗保健上,红心猕猴桃对高血压、心脑血管病、肝炎、肾病、消化不良、呕吐、烧烫伤、麻风病、癌症和维C缺乏症等都有医治作用和辅助疗效”以及“阳光葡萄中还含有一种抗癌元素白藜芦醇,具有防止癌细胞生成和扩散的作用,对防治癌症有一定的作用”等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内容的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10月7日,自流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富顺县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级硫酸铵产品案
2023年5月10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案件线索移送函,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肥料级硫酸铵产品抽检不合格。经查,2023年2月21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肥料级硫酸铵产品11吨,于2023年2月22日以1300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案值金额143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8月9日,富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自贡某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1月4日,荣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蜀益果源生榨椰汁、蜀益果源泰式生榨椰子汁、香橙汁风味饮料三款产品外包装标称的产品名称与配料表不一致,遂依法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三款产品均不含其产品名称对应的果汁。至案发时,上述产品销售256件,库存594件,违法所得1698元,货值金额1932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违法所得1698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荣县某火锅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3年2月2日,接公安部门通报称有未成年人在当事人处饮酒后醉酒送医。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到查验未成年人身份、阻止未成年人饮酒的义务,导致出现4名未成年人就餐自取啤酒、预调酒、白酒三种酒类饮用的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3月30日,荣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贡井区某药房经营过期医疗器械、食品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案
2023年1月17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检查,发现通气鼻贴和钙维生素D3维生素K2软胶囊超过保质期。2023年2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硝酸异山梨酯片、千柏鼻炎片等7个品规的药品超过有效期。经查,当事人未尽到定期检查的义务,导致过期的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和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仍陈列在货架上销售,货值金额1422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2023年3月30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