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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生产场所设备设施 阳江市源佳食品有限公司被罚款20000元

2023-11-17 17:15: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信用中国(广东阳江)网站消息,11月17日,广东省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阳江市源佳食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阳市监处〔2023〕CX02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阳江市源佳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2MABY9FCQ7M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人代表人:蔡举钢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阳市监处〔2023〕CX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规定,构成了擅自变更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的行为。
违法事实:  经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15日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当事人已擅自变更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新增生产线),未按规定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当天对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阳市监责改〔2023〕CX023号)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市监当罚〔2023〕CX023号),责令当事人7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新增的生产线区进行变更许可申请。    2023年8月22日,根据上述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整改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复检,当事人依然没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整改内容进行改正,并继续开展湿米粉生产经营活动。
处罚依据:  对当事人擅自变更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0000元罚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处2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财务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7
处罚有效期:2099-11-17
公示截止期:2024-02-17
处罚机关: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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