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徐闻角尾乡南极豆腐坊,该豆腐坊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湿河粉。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徐闻角尾乡南极豆腐坊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5MACLX9UF6A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林*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5090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徐市监角处罚[2023]2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 ||||
违法事实 | 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湿河粉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57.5元; 罚款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57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6 | ||||
处罚机关 |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