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不做线雕,而是用比线雕更好的专利技术,结果做的就是线雕,这不是欺骗吗?”
今年7月,李女士向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投诉,要求成都武侯熹亚易盛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熹亚公司”)退还全部医疗费并三倍赔偿。但熹亚公司认为服务已经完成,拒绝李女士的退赔要求,并拒绝接受四川省消委会约谈。
一方认为是消费欺诈
一方则认为己方没有过失
这起历时半年的医美消费纠纷
真相到底如何?
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熹亚公司”宣称
“童颜脂雕”非线雕项目
且有发明专利
消费者认为商家存欺诈行为
要求全额退费并三倍赔偿
李女士告诉记者,2023年4月25日,熹亚公司的接待人员谢某和面部设计师一起给她面诊,确认苹果肌下垂。李女士明确告知对方自己不考虑做线雕项目,随后熹亚公司向她推荐“童颜脂雕”项目,介绍称这是公司的王牌项目,既不是线雕也不是筋膜提升,而且比这两种效果都更好更安全,并且还有发明专利。谢某还在电脑上向她展示专利申请首页,声称这项技术成都独此一家。李女士看到专利名称写着“基于脂肪移位和活性激活的面部美容方法”,也就没有怀疑。
李女士告诉记者,当她询问具体怎样操作时,谢某是这样告诉她的👇
“这个项目只需要用一根美容针,完全依靠医生的技术,把下垂的脂肪复位,不会填充任何东西。”
“操作过程大概半小时,做完就走,不会耽误上班或者影响正常生活,绝对安全。”
最后商定,李女士花费19800元购买了“童颜脂雕”项目。术后,护士叮嘱李女士一个月内不能大笑,让她当时就有点懵,“说好的不会有任何影响呢?”。回家后朋友提醒她,医生做的就是线雕,她也摸到了脸部填充有“线”的感觉。
4月26日,李女士联系熹亚公司售后人员要求提供专利。对方发送了一张专利受理申请书的照片截图,但发现该专利仍在审查阶段,并且申请人并非该公司。她随机从专利局官网下载了该专利申请,经过阅读后发现专利的核心内容是脂肪填充。
事后查询手术记录,见到“使用可吸收缝线自颧骨至鼻唇沟及下面部提升固定”字样,让李女士更坚定地认定就是“线雕”,和接待员的宣传承诺完全不符。
李女士告诉记者,她曾和熹亚公司协商,但熹亚公司表示微整形不算手术,拒绝全额退款。7月5日,李女士向四川省消委会投诉,认为熹亚公司存在欺骗、诱导性消费等行为,要求对方全额退费并三倍赔偿。
消委会介入调查
熹亚公司“谎话连篇”
称“公司没有任何专利”
门诊病历、治疗术前知情同意书等资料显示,李女士的治疗项目为“A型肉毒毒素美容注射”和“中面部除皱术”。所谓的“童颜脂雕”实为美学设计方案名称,价目表上的名称就是“面部精雕”项下的“面部提升”。
5月6日,面对李女士对“知情权”的追问,熹亚公司人员解释说:
“其实主要就是医生的技术,把掉下去的脂肪复位,没有脂肪填充,也没有用什么产品。为了让效果更持久,会用两根线去固定,主要目的不是埋线。”
李女士认为因为提前就和熹亚公司讲好了不接受线雕,所以对方就打着专利的名号忽悠她。
“专利的核心内容是脂肪填充,但只给我介绍专利名称,故意隐瞒专利内容,销售人员甚至宣称没有填充,纯靠一根针和医生的手法来实现,也没有说要埋线”。
四川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彭欧告诉记者,省消委会介入调查后,熹亚公司没有正视问题,积极配合处理投诉,而是“谎话连篇”。7月18日,熹亚公司回复四川省消委会称:熹亚公司未曾给李女士提供专利资料,“经过查询和核实2023年4月26日由于新入职售后人员误发了熹亚颐美的相关资料”。李女士所做的“项目操作完毕无剩余,不予退款。”
记者调查发现,成都武侯熹亚易盛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还曾注册过一家名为“成都武侯熹亚颐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简称“熹亚颐美”),该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注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上也显示,所谓的“基于脂肪移位和活性激活的面部美容方法”专利,也是由熹亚颐美申请的。
9月25日
在四川省消委会组织双方调解时
熹亚公司售后部门负责人李娇梅表示
“公司没有任何专利”
“向我部门成员告知了这个情况之后
就将上一家(即熹亚颐美公司)的
图片资料全部删除”
四川省消委会投诉部主任彭欧告诉记者,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宣传问题和产品问题。彭欧说,四川省消委会介入调查后,熹亚公司也做出配合,但熹亚公司向消费者展示专利文件,是为了取得交易机会的误导宣传,还是工作人员失误错拿了别家公司的资料?消费者强调不做“线雕”而被推荐做了“童颜脂雕”,两种产品的区别是什么?上述问题熹亚公司未提供实质性的证据予以说明,对于省消委会发函要求约谈主要负责人,也未作出任何回应。
11月17日,记者致电李娇梅向熹亚公司提出采访请求,但截至发稿时仍未接到回复。
消费者有权要求熹亚公司“退一赔三”
四川省消委会
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权
彭欧告诉记者,在本案调查过程中,专门邀请省消委会律师顾问团成员律师进行了会诊,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李凊律师认为,被投诉人向李女士推销“童颜脂雕”手术时,存在以该手术有发明专利进行宣传的高度可能性,被投诉人称系新员工误发不具有合理性,也无证据佐证,不具有可采信性。
本案被投诉的医美机构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李凊律师认为,被投诉人隐瞒真实情况,以专利为噱头宣传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具有一定的欺骗性。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甘雨辰律师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本案中,美容机构以其提供项目为具备专利的手法进行面部提升,哄骗消费者购买项目,实质仍然是提供“埋入美容线”的线雕项目,该行为或已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之“欺诈”行为。基于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美容机构“退一赔三”。
四川省消委会支持本案消费者依法维权。同时,建议加强医美服务的规范化标准,规范医美机构操作流程,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细化落地,同时呼吁消费者要强化证据意识,及时留存宣传、产品等证据,防止维权时陷入举证不能的被动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