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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姚市场监管部门公布第三期“铁拳”“亮剑2023”综合执法行动典型案例

2023-11-22 14:53:30 余姚市市场监管局

今年以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管局全面开展“铁拳”“亮剑2023”综合执法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力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持续净化余姚市市场营商环境。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共查处违法案件1357件,罚没款1172.42万元。现公布第三期10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

余姚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9月15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7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余姚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售的一款名为“捷克安能聚肾能源补养精气改善黑眼圈白发养发掉发防脱睡好”的商品,有大量宣传疾病预防与治疗的内容。经查,该商品是一种膳食补充剂,并未在我国注册为保健食品,更不是药品。当事人于2022年5月1日上架销售该商品时,却在商品详情页大肆宣传疾病预防与治疗功能,并使用谐音字、拼音或者插入“*”等方式表述疾病用语,以逃避平台监管。同时,当事人还将网上下载的“客户评价”、“淘 宝反馈”等截图编辑到商品详情中,营造该商品疗效很好的氛围。至案发止,当事人共销售该款商品17件,其广告费用无法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社会生活中,总有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虚假违法广告,将普通食品吹嘘成包治百病的“神药”,高价兜售给消费者。消费者一旦上当受骗,轻则遭受财产损失,重则贻误疾病治疗。为此,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广告监管力度,重拳出击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广告违法乱象,营造诚信经营、放心消费的良好环境。

案例二

宁波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短信广告案

2023年6月21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其发送短信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9日,该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宁波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违法发送短信广告的行为。经查,2023年3月20日,当事人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公司向消费者发送了一条商业广告内容的短信。2023年4月7日,当事人再次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第三方公司向消费者发送一条商业广告短信。上述短信中的链接均跳转至当事人在支付宝上的一个小程序,主要经营商品租售业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现代生活中,我们经常受到各类垃圾短信的骚扰,尤其商业营销性质的短信最为常见。虽然政府相关部门和电信运营商在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垃圾短信的治理,不断改进监管手段,加大违规处置力度,但垃圾短信扰民问题依然突出。本案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多次以短信方式向其发送广告,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不仅打扰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而且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惩处。

案例三

余姚某卫浴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3年8月26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某卫浴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7日,该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余姚某卫浴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存在刷单炒信等虚假宣传行为。经查,当事人在拼 多 多平台上开设有企业店铺,从事水暖洁具等商品的经营。自2022年6月起,当事人组织员工先后对其店铺内21款商品进行刷单操作,大量虚构交易,虚增商品销量,营造商品旺销的假象,并以“好评返现”的方式诱导消费者给予好评,吸引消费者购买。同时,当事人在多款商品的宣传网页,毫无事实依据地宣称“德国正品”、“德国品质”、“增压300%”等,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电子商务以其方便、快捷、高效的特点,改变了人们的购物方式,提升了人们的消费体验。但是,电子商务中信息不对称更加明显,虚假宣传、消费欺诈等违法行为更容易发生。本案的查处,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对于其他类似违法经营者来说是极大的震慑,或许能够让他们充分认识到:谎言欺骗终不长久,诚信经营才是正道。

案例四

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案

2023年9月21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过度包装的商品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4日,该局开展中秋节前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宁波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礼盒装月饼存在过度包装的问题,不符合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遂书面要求其限期整改。2023年9月6日,该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的一款礼盒装月饼依然存在上述问题。经查,当事人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以65元/盒的价格销售50盒该款月饼,至案发时已生产20盒。经计算,其直接与内装物接触的包装之外所有包装的成本达到21.7元/盒,远超销售价格的20%,不符合国家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商品过度包装现象屡禁不止,“天价粽子”、“天价月饼”等备受诟病。与散装月饼品质相差无几的礼品月饼,一旦披上华丽外衣,瞬间身价倍增成为“奢侈品”,在加重消费者负担的同时,也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新国标的施行,倒逼供给侧从源头践行低碳环保,自觉简化包装,更多在产品开发、提升质量上下功夫。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监管严格执法,对过度包装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让过度包装失去生存空间,让月饼回归传统节庆食物的本色。

案例五

宁波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3年8月19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该局接到一家物业公司投诉,称其负责管理的小微工业园在更换电梯维保单位后,因原维保单位修改并隐瞒电梯变频器密码,导致新维保单位无法进行电梯维保操作。经查,当事人宁波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系该园区原电梯维保单位,提供园区内的电梯维保服务。半年前,该公司维保人员擅自修改了部分电梯变频器登录密码,未告知相关单位。2023年5月园区更换电梯维保单位,在办理交接时,物业公司和新维保单位多次索要密码,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均不提供,导致园区内24部货梯不能登录电梯变频器操作界面,无法完成电梯维保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电梯是现代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具,在余姚市安装和使用数量十分庞大。电梯使用安全问题,事关人命,全社会都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在公众提高安全意识,规范使用电梯的同时,电梯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和监管部门更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和监督,及时消除电梯安全隐患和故障,预防电梯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案例六

石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24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并没收侵权服装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6日,该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当事人石某在余姚万达广场开设的服装店进行检查,发现其店内装潢和销售的服装所使用的标识明显模仿北面服装品牌。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8日起在万达广场开店,销售标有"图片"标识的服装。在装修店铺时,当事人还将该标识作为装潢使用,以达到营销展示的目的。该标识的镜像与北面服装品牌的商标标识"图片"相近似,容易导致混淆。截至案发,当事人可查实的已销售服装数量共34件,销售额19664元。尚有368件服装未及销售,货值金额155203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这是一个典型的打击“山寨货”的案件。不法经营者往往通过模仿、抄袭等不正当手段,傍他人知名品牌生产销售商品,谋取非法利益。消费者一不小心,就容易误认误购。“山寨”行为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一如既往地打击“山寨”行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

刘某某非法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3年8月21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刘某某非法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移送余姚市公安局。2023年9月11日,余姚市公安局对刘某某进行立案侦查。

2023年6月2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刘某某开设的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4个品种共72盒成人保健品。经检验,4种成人保健品均添加了西药成分西地那非。经查,上述成人保健品系当事人从一微信好友处购入,其无法说明该微信好友的详细信息,也无法提供进货记录和销售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是一种被严格控制的处方药。滥用西地那非对人体心血管系统具有较大危害,尤其对心血管系统疾病患者,甚至可能危及生命。经营者刘某某罔顾公众健康安全,不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非法经营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筑牢食品安全监管防线,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八

余姚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4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余姚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移送余姚市公安局,余姚市公安局随后进行立案侦查。

2023年5月25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余姚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23种型号共29087只标有“FURminator”商标的宠物毛梳,该公司无法提供商标使用许可文件。经查,“FURminator”商标是思派创品牌宠物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在自己生产的同种商品上使用该商标,仅案发时查获的商品货值金额就超过15万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货值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商标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代表着特定的商品质量和企业信誉。“FURminator”商标在宠物用品行业内具有较大的国际知名度,其正品宠物毛梳售价高达百元左右。当事人“鱼目混珠”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九

宁波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案

2023年9月13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波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第二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雾化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0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该局根据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上报信息,对当事人宁波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于2022年5月14日到期后,仍生产过一次性使用雾化器。经查,当事人在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生产销售一次性使用雾化器160套,后有120套退货并销毁,违法生产货值金额1360元,违法所得2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第二类医疗机械是指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在我国严格执行产品注册和生产许可制度。当事人在其医疗机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违法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流入医疗机构,引发不良事件,不但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有可能加重医患矛盾,应依法予以惩处。

案例十

余姚某乙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

2023年9月4日,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余姚某乙炔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药品医用氧气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了其违法经营的医用氧气和4000元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3万元。

2023年6月19日,该局根据相关线索对当事人余姚某乙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医用氧气9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11月7日起,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分批采购40L装医用氧气49瓶,至案发已销售其中40瓶,违法经营货值金额4900元,违法所得4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医用氧气属于药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需要具备特定的人员、场所、设施、制度等条件,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医用氧气经营,不但扰乱了药品经营管理秩序,而且极有可能因为存储不当、管理不严,无法持续保证药品质量,对公众健康安全带来危害,对此应依法予以惩处。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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