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27号),涉及天津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辰市监综处罚〔2023〕27号
当事人:天津福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224300561707P
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北方汽贸园A区一排13-14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鹏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2023年3月1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北方汽贸园A区一排13-14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场所外墙上方安装一块长方形电子显示屏,显示屏滚动显示内容是“瑞驰新能源 全国销量第一 保值率第一 招聘销售顾问5名 诚招各类英才 欢迎到店咨询 22222168”。门口和大厅一角的各有一户外道旗,旗面内容“瑞驰新能源连续三年全国销量第一”,大厅内中央两个立柱顶端挂有条幅布标,布标内容“瑞驰 销量第一 保值率第一 天津”上述广告内容用于当事人新能源货车的销售宣传,发布广告内容使用绝对化用语且无法证实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为进一步查清违法事实,当日执法人员报局领导并经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为了扩大货车的销售量,自己编辑设计广告内容,并委托他人制作电子显示屏一块、布标条幅一条、户外道旗两面等物料,放置在经营场所对外发布“瑞驰新能源 全国销量第一 保值率第一”、“瑞驰 销量第一 保值率第一 天津”、“瑞驰新能源连续三年全国销量第一”等广告内容。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内容使用绝对化用语且无法证实内容的真实性。广告费用580元。
自2023年2月至案发,当事人发布无法证实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使用绝对化用语行为,满足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视频光盘、现场照片;
3.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对被委托人的询问笔录;
4.当事人提供电子显示屏、户外道旗、条幅布标制作费用证明;
5.当事人2020年、2021年、2022年连续三年销量全国第一的数据来源网页打印件;
6.整改报告及整改照片;
7.瑞驰新能源汽车品牌授权书复印件;
8.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津辰市监综罚告〔2023〕27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广告“瑞驰新能源连续三年全国销量第一”、“瑞驰 销量第一 保值率第一 天津”、“瑞驰新能源 全国销量第一 保值率第一”,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广告“瑞驰新能源连续三年全国销量第一”、“瑞驰 销量第一 保值率第一 天津”、“瑞驰新能源 全国销量第一 保值率第一”,无法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其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涉嫌违反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广告内容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以及《天津市市场监管领域免罚清单》“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当事人已自行改正或者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免予行政处罚:(二十四)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主通过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宣传单等自行发布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以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的3.5倍罚款2030元。
综上,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203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天津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天津分行、浙商银行天津分行等市财政指定非税收入收缴银行对公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