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亦菲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市监处罚〔2023〕132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昌市监处罚〔2023〕1324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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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亦菲商贸中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110114MA019NJD7D |
工商注册号 | 110114604790068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刘站征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项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的场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介山居委会乙3临36号,经营面积约30平方米,门朝北开。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属于小食杂店。 北京大都龙泉居饭庄(杨少英)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姜(购进日期:2023年4月23日)的供货单位为当事人,当事人销售的该抽检批次的姜是从水屯市场采购的,采购了5斤,销售价格是13.5元/斤,共销售了5斤,其中3.5斤销售给了北京大都龙泉居饭庄(杨少英),剩下的1.5斤销售给了来店的其他客人。大概销售了3天左右就全部销售完了,没有库存。货值金额是67.5元。 当事人购进该抽检批次的姜时未查验并留存供货者资质,也没有留存进货票据,仅留存了该抽检批次的姜的合格证明。当事人在购进及销售该抽检批次的姜时不知道其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
处罚依据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7.5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67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2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11/20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