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兴吉顺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3〕53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市监处罚〔2023〕531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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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兴吉顺源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6MA003AP264 |
工商注册号 | 110106020598311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陈吉 | |
违法行为类型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 | |
违法事实 | 因参加投标需要,当事人于2023年4月25日、4月28日先后两次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扫码支付共6888元给安徽金嵩认证有限公司,购买了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开展认证活动机构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颁发的无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132931907123027124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132931907123027123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1329319071230271238)、《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号:ZL1329319071230271237)、《HACCP认证证书》(证书号:ZL1329319071230271236)共5份。 2023年4月25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陈X通过微信联系之前曾向其推销各种资质证书办理业务的蔡X,商讨购买认证证书事宜。陈X于当日通过蔡X提供给其的收款二维码(商户全称为:安徽金嵩认证有限公司),微信扫码转账2000元作为购买上述5份认证证书定金。 2023年4月28日上午,蔡X通过微信将上述5份认证证书电子版(上面标有“证书仅供结算尾款使用”水印字样),发给陈X确认。陈吉确认后,于当日通过支付宝扫码(收款二维码商户全称:安徽金嵩认证有限公司)转账4888元,结清购买上述5份认证证书尾款。 2023年4月30日,当事人收到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以德邦快递(运单号:DPK202167795447)方式送至的上述5份认证证书。 当事人获得上述5份认证证书期间,仅向蔡X提供公司营业执照。中联国际认证服务(中国)有限公司、安徽金嵩认证有限公司、蔡X,均没有安排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认证审核活动。 | |
处罚依据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2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11/21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