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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利方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11-22 16:51: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利方成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89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市监处罚〔2023〕89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利方成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01JMB1XC
工商注册号110106027013248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崔利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法事实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销售预包装食品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未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没有留存相关进货票据。消费者2023年9月8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2袋今麦郎酸汤辣辣豚骨汤面:生产日期2023年3月6日,保质期6个月,超过保质期。并向本局提供2次支付凭证、2张过期方便面照片及购买视频1份。2023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核查,现场发现未售出的117克袋装今麦郎酸汤辣辣豚骨汤面19袋,售价3元/袋,保质期6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3月6日,上述商品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未发现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能提供涉事商品的进货票据。上述涉案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1袋×3元/袋=63元,违法所得2袋×3元/袋=6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处罚类别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6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0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2-20
处罚机关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21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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