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华威普阳(北京)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3〕53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市监处罚〔2023〕53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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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华威普阳(北京)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MA003J2AXU |
工商注册号 | 110112020666400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马小强 | |
违法行为类型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版第五条 | |
违法事实 | 为了在投标时获得加分,2022年1月份,当事人通过北京中盛聚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购买了未经批准擅自非法开展认证活动机构长虹(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无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H202232978Q66)、《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H202232978Q6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H202232978Q68)共3份。 2022年1月25日,当事人与北京中盛聚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企业信用认证(合作协议)》,约定购买上述3份认证证书及11份信用评价类资质证书事宜。 2022年1月26日,当事人通过公司账户电子转账8500元给北京中盛聚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作为购买上述3份认证证书费用(含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信用评价资质证书费用)。北京中盛聚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给当事人开具了1张编号为№ 00880962、日期为2022年2月9日、金额为8500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2年2月9日,北京中盛聚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刘x个人微信将上述3份认证证书电子版,发给当事人的承办人员郭XX(进行确认。次日,北京中盛聚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3份认证证书纸质版通过京 东快递(快递单号为:JDVC12696126240)递送至当事人。 当事人获得上述3份认证证书期间,仅向北京中盛聚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刘x提供了营业执照。北京中盛聚合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长虹(国际)质量认证有限公司、刘玥,均没有安排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认证审核活动。 | |
处罚依据 |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2015年版第二十七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2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11/21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