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欧牌家具有限公司,该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发布虚假广告。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欧牌家具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688622616X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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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刘*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龙市监行罚罚字〔2023〕19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软体床)的检测情况与网页宣传广告内容“真皮”、“接触面真皮”、“纳帕真皮”等不符,当事人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软质泡沫聚合材料(回弹性能)”项目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QB/T 4190-2021的软体床,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一、对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作出以下处罚:1、罚款贰万伍仟柒佰陆拾元(¥25760);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捌佰叁拾元(¥4830)。 二、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肆万元(¥40000)。综上,罚没款合计7059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6.57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48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1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