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世纪金龙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市监处罚〔2023〕145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平市监处罚〔2023〕145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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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世纪金龙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平谷分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7MA01WHC130 |
工商注册号 | 110117029657695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肖霄 | |
违法行为类型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07月21日在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新平北路43号经营时,销售的“力士香皂盈润焕彩105g”商品货架标签标注的规格为115g,“达利园花生牛奶450ml”商品货架标签标注的规格为500ml,上述商品货架标签标注规格与商品实际规格不一致。散装称重装袋的“莲子百合粥”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单价为27.80元/kg,重量为0.766kg,销售价格为21.30元,商品柜面标签标注的商品单价为13.80元/500g,实际销售价格应为21.10元,多收取人民币0.2元,事后当事人主动联系举报人,希望退还多收价款,但举报人不接受退款,当事人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违法所得0.2元。截至2023年0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该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 |
处罚依据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600元;没收违法所得:0.2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2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2-2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3/11/21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