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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佳诚优尚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

2023-11-23 17:28: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佳诚优尚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市监处罚〔2023〕27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市监处罚〔2023〕27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佳诚优尚商贸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GGHFXY
工商注册号110112026479984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孔丽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从他人(此人为上门推销,已不知下落)手中一次性购入各类甩货商品56件,而后放置于自己的摊位内对外销售。2023年10月24日,经商标权利人授权委托方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待售商品进行现场辨识,现场共计54件商品均属侵犯上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针对上述商品注册商标情况,北京中智广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了以下材料:满景(IP)有限公司商标权利人出具的“26923866A”第25类商标注册证。 经当事人陈述证实,当事人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营情况如下:1、袜子购入50双,每双售价5元,已售出2双,剩余48双;2、帽子购入6顶,每顶售价65元,6顶帽子均未售出,已售和未售商品非法经营额合计:640元(按当事人标示销售价格计算)。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560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0.25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6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21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4-02-21
处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22
备注——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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