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东莞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宣传贯彻化妆品法律法规,全面加强化妆品安全监管,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力规范和推动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东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市场监管部门抽检发现,东莞市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化妆品,理化指标项目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时,该公司还在产品标签上标示了“珍珠粉、红花、红苏”等未实际投入的原料。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36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是使用在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生产化妆品,产品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任何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都可能危害到人体的健康。企业应当依法主动落实自身主体责任,如化妆品质量存在问题,要及时全面排查隐患,从生产投料、包装标签、出厂检验等各个环节入手,保证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二、东莞市某美容店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东莞市某美容店使用的某化妆品生产日期为2022年10月9日,但该化妆品备案人已于2022年4月29日注销了产品备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化妆品在注销备案后不得使用原备案号继续生产。该美容店称上述化妆品是从广州市美博城国际美妆交易中心购入,但无法提供相关购进单据及合格证明,该美容店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依法将违法线索通报化妆品生产地市场监管部门。该美容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化妆品、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特殊化妆品有注册证编号、普通化妆品有备案编号,这些编号都应当与产品一一对应,不得出现一个编号使用在多个产品上、对应多个产品名称、多个责任主体等“一号多用”的情形,否则消费者难以分辨该化妆品的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自身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本案中,化妆品生产厂家在注销产品备案编号后,继续使用已注销的备案编号生产产品,美容店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并购进该产品给顾客使用,给顾客身体健康带来了风险隐患。今年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妆品“一号多用”违法行为专项检查,整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广大群众用妆安全,推动我市化妆品行业规范、有序和高质量发展。
三、东莞市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案情简介】市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东莞市某化妆品店销售的四款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该店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同时,该店用以赠送购物客户的两款化妆品小样、储物柜内存放的声称退还给供货商的三款化妆品均超过使用期限,该储物柜置于销售货柜下方,且并未张贴“不合格化妆品处理区”等文字信息。此外,该店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相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化妆品小样经常会被化妆品经营者用作赠品,赠送给购物客户。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将超过保质期、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化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视同经营行为。因此,作为化妆品经营者,不能因为化妆品小样容量少、规格小、免费赠送就忽视其产品质量问题,怠于履行经营者义务。同时,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在经营场所内摆放过期的“退货产品”,且与正常销售的产品无明显、合理的区分,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化妆品经营者务必引起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