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舟市监自冒撤登字〔2023〕1号
当事人:舟山市瑰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1MA2A2A2W2G
住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3-12419室(自贸试验区内)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舟山市瑰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经本局核准设立登记,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为刘雨,股东为零有泳(120万,占50%)和孙远(120万,占50%),孙远为监事。2018年4月16日,当事人办理了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由刘雨变更为零有泳。
2018年3月,第三人委托舟山市易达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代办当事人的设立登记,由易达公司员工张波琴具体经办。并于当年4月再次委托张波琴办理当事人的变更登记。在整个过程中,代办人员未见过当事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
2018年4月2日,当事人时任法定代表人刘雨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申请开立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申请材料中刘雨的身份证与当事人设立登记材料中刘雨的身份证一致。当事人的银行账有多笔资金进出,交易对象中的户名无“零有泳”或“孙远”。
零有泳和孙远在询问中均表示系他人冒用其丢失的身份证办理了舟山市瑰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登记,同时还办理了厦门韵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的登记,俩人均提供了身份证的挂失或者补办记录。厦门韵捷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已因在登记中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被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其2018年4月24日设立登记的行政许可及相关备案中关于零有泳的股东登记及监事备案事项。
当事人在向本局申请公司设立及变更登记过程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零有泳(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7********)、孙远(4301031981********)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零有泳、孙远的个人身份信息,骗取本局于2018年3月26日核准了舟山市瑰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以及2018年4月16日的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设立及变更登记非零有泳、孙远的真实意思表示。2022年4月16日,本局将舟山市瑰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冒名登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公示期45天。截至公示期结束,未有债务债权人及利害关系人向本局提出异议或者提供案件线索。
另查明,当事人已于2021年8月23日因长期停业未经营被本局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零有泳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对零有泳、孙远、张波琴制作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银行相关证明,笔迹鉴定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因当事人下落不明,2023年11月8日,本局在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以公告的形式(http://zsscjg.zhoushan.gov.cn/art/2023/11/8/art_1229452630_3833406.html)向当事人送达了舟市监自冒告字〔2023〕1号《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一、撤销本局于2018年4月16日核准的舟山市瑰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二、撤销本局于2018年3月26日核准的舟山市瑰琦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舟山市人民政府(舟山市新城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裙楼二楼舟山市行政复议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