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广岛) 12月4日,中国质量新闻网从国家药监局公布的2023年第62号化妆品抽检通告中获悉,广州市优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精华液被查出质量不合格。
通告显示,标示广州市优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格兰爱苦参碱清肤精华液(标示批号:21111901C)(包装规格:30ml)(标示限期使用日期:20241118)被查出水杨酸项目不合格。
该款精华液水杨酸检测结果为3.1%,标准规定≤2.0%。
据了解,水杨酸即邻羟基苯甲酸,是一种脂溶性有机酸,具有去除角质和去屑等作用。水杨酸用作化妆品防腐剂,主要用于花露水、痱子水、奎宁头水等水类化妆品。除防腐杀菌作用外,还有祛除汗臭、止痒消肿、止痛消炎等功能。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对于水杨酸的使用有两处规定,一处规定其为化妆品限用组分,驻留类产品和淋洗类肤用产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2.0%,淋洗类发用产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3.0%,均不得用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香波除外)。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标识“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儿童勿用”。另一处规定水杨酸及其盐类为化妆品准用防腐剂,产品中最大允许浓度为总量0.5%(以酸计),不得用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产品(香波除外)。化妆品标签上应明确标识“含水杨酸;三岁以下儿童勿用”。
对此,中国质量新闻网尝试致电厂家广州市优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了解产品抽检不合格的相关情况,截至发稿时,对方电话未能接通。同时本网也致电该款精华液的品牌方广州科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截至发稿时,对方电话也未能接通。
中国质量新闻网从国家药监局了解到,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化妆品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药监局要求属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上述不符合规定化妆品涉及的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等依法立案调查,责令相关企业立即依法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开展自查整改。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相关化妆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上述化妆品,依法调查其进货查验记录等情况,对违法产品进行追根溯源;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