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今年11月底,江阴市消保委澄北分会接到了消费者王先生的投诉,王先生称他于22年10月购买了两份生日蛋糕券,一份是买十寸送八寸蛋糕,还有一份是买八寸送六寸蛋糕,购买时他并不知道该蛋糕券还有有效期。王先生在22年11、12月分别拿走了一个十寸和八寸的蛋糕,今年11月20日其再去拿蛋糕时,店员称券已经过期,已不能提供蛋糕了。王先生遂投诉寻求帮助。
处理过程及结果
澄北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联系了投诉双方了解具体情况。王先生表示,他购买蛋糕券时商家未和他说明该券会过期,且过期前商家也未做过任何提醒,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商家则表示蛋糕券上清楚的记载了有效期,难道消费者买了券都不查看一下吗?
分会工作人员指出,首先,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商家在消费者购买蛋糕券时应当把主要的规则条款告知消费者,而不是说给了蛋糕券就好了,难保有粗心的消费者不去查看或者没看到;其次,商家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最终经调解,商家同意按照原方案给消费者提供蛋糕,消费者表示满意。
法规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来源:江阴消保委)